四川自貢鴻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成都海關繳納了減免稅設備移作他用期間的稅款 108萬元、稅款滯納金3萬元以及罰金11.5萬元。至此,這起案值1.5億元的擅自將減免稅設備移作他用的案件在成都海關查結。
依據《海關法》規定,減免稅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近年來,國家對一些重點鼓勵發展的行業出臺了一系列特定減免稅政策,利用好這些減免稅政策可以使企業技術水平盡快實現更新換代。
特別在西部地區,特定減免稅設備進口一直呈較快增長態勢。企業在享受國家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同時也相應承擔了依法使用減免稅設備的義務,企業如果不按規定使用減免稅設備,極易造成違規,更嚴重的甚至是走私行為。近年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減免稅設備擅自挪用現象已日趨增多,僅2004年至2005年底,成都海關就已相繼查處10余起集團公司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之間挪用、轉讓減免稅設備案件,涉案貨物價值近4億余元。
在查處的案列中發現,一些企業擅自將減免稅設備轉讓或轉移至與本企業有特殊關系的其他企業使用的違規行為較為常見,設備的轉讓人與受讓人、移用人與使用人間具有特殊的利益關聯關系。比如母公司與子公司關系、內資公司和合資公司關系,以及企業改制或重組后的新舊企業關系等。根據特定減免稅政策,減免稅貨物只能以自用為目的申請,不得以自用的名義,代替他人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其次,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轉賣、出租、轉讓、抵押、質押等,不得擅自變更設備使用地點, 如確有需要則應報海關批準并按相應規定執行。 減免稅設備監管期限到達后,可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一般設備為5年,車輛和家用電器為6年,而船舶、飛機及建筑材料則需8年。
減免稅設備使用企業務必注意,在享受國家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必須充分知悉和嚴格遵守海關的監管規定,切勿挪用,以免造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