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通知: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恢復全額征收
據國內媒體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調整對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鉬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也作了調整:一等稅額標準也作了調整為每噸8元,二等稅額標準為每噸7元,三等稅額標準為每噸6元,四等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五等稅額標準為每噸4元。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原來每噸2元調整到每噸6元。
據了解,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對暫緩征收的金屬礦產品開始征收資源稅。這期間,考慮到當時應稅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相關企業的具體情況,國家曾于1996年7月1日開始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而對鐵礦石資源稅則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目前,隨著國際市場金屬礦產品價格的不斷走高,相關企業效益開始好轉,因此國家決定調整金屬礦產品資源稅政策。
對于此次國家調整部分資源稅政策,有關專家表示,過去減征資源稅促進了有關行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和對資源需求的加大,加之國內資源利用效率普遍偏低,礦產資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將在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存在,此次調整將有利于促進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