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發放股利 偷逃個稅百萬
日前,記者從青島市地稅局黃島分局了解到,該局在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稅收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以注冊新公司的方式,將本應發放給個人的股利,以股份的形式投資到新公司中,偷逃個人所得稅122萬元。
據了解,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經營房地產開發,注冊資金為700萬元。2005年11月5日,青島地稅局黃島分局根據日常工作安排,對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4年度的稅收情況進行了檢查。
檢查組采取調賬檢查的方法,對該企業2004年度的賬簿、憑證、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等相關涉稅資料,采用逆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檢查,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
檢查發現,該企業2004年度經營狀況良好,投資新設一個下屬公司,但賬務并未體現股東分紅現象,只是公司與各股東發生往來款項較為頻繁。檢查人員以此為突破口,認真核實其往來情況。發現其中存在一筆股東借款,各股東從公司取得不等金額的借款,掛在往來賬上,利用這筆款項,公司年終投資新設立一個子公司。
檢查人員認真核對這個子公司的賬務情況,案情終于水落石出:子公司的實收資本為610萬元,均為以上各股東以個人名義投資。原來該公司借投資設立新公司之機,發放股利,從而偷逃個人所得稅122萬元。
根據上述違法事實,黃島地稅分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決定追繳各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22萬元,并對該企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行為給予應扣未扣稅款0.5倍的稅務行政處罰。
黃島地稅分局有關人士表示,該企業借投資新公司之機,大作往來文章,變相發放股利,以達到少扣繳稅款的目的。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東間的往來款項,應逐筆審核其內涵所在,同時要注意公司對外進行投資的動機及投資款的真正去向,以防企業巧借投資之名偷逃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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