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利用發票隱藏收入案
一、企業基本情況:
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注冊資金:10萬元,經濟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攝影服務;電腦圖文設計制作;勞務服務;經濟信息咨詢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組織展覽展示活動;科技產品的技術開發, 技術咨詢,技術轉讓,人才培訓等。涉及的稅種: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二、企業納稅情況 單位:(元)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
1999年 17368.03 215.76 521.04 0 420
2000年 28114 1938.04 853.43 3218.93 20
2001年 32389.63 267.27 971.69 0 20
三、違法事實
根據局安排對該單位進行專案檢查。舉報信提供的情況:從1999年8月至2000年9月期間有3張發票未按規定開具,其中:1999年8月2張,發票號為:2956589,2956634;2000年9月1張,發票號為:9213216.為此,我檢查組于2002年1月7日至2002年3月10日重點檢查了該單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情況。并進行了延伸檢查,走訪了相關的單位,進一步核實發票使用情況,相關單位提供了1999年至2001年與該攝影有限公司的有關票據,經認真的檢查、核對,又發現16張發票未按規定開具,共計19張 ,少計、漏計收入506,917元。2002年4月份舉報人又提供了新的線索,檢查組進一步延伸檢查,并對法人進行詢問,同時對其講解稅法知識,使其對問題的嚴重性有了深刻地認識。主動配合檢查組進行取證工作,又發現59張發票未按規定使用、開具,少計、漏計收入1,061,550元??偣灿?8張發票未按規定開具、使用,少計、漏計收入1,568,467元,具體補稅情況如下:
(一)營業稅
該攝影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發票的情況,如:
發票號 實收金額(元) 入帳金額(元)
1999年5月 2956579 32200 40
1999年8月 2956633 4000 45
1999年11月 7161541 13400 35
2000年6月 3844679 21500 40
2000年11月 9213246 9700 25
2001年11月 3526768 12300 84
均應調增營業收入,補繳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1999年調增營業收入436590元。補繳營業稅21829.5元、滯納金9263.98元;補繳城建稅1528.07元、滯納金648.48元;補繳教育費附加654.89元、滯納金277.92元。
2000年調增營業收入885420元。補繳營業稅44271元、滯納金12508.84元;補繳城建稅3098.97元、滯納金875.62元;補繳教育費附加1328.13元、滯納金375.27元。
2001年調增營業收入246457元。補繳營業稅12322.85元、滯納金1033.98元;補繳城建稅862.60元、滯納金72.38元;補繳教育費附加369.69元、滯納金31.02元。
三年合計調增營業收入1,568,467元,補繳營業稅78423.35元,滯納金22806.79元;補繳城建稅5489.63元,滯納金1596.48元;教育費附加2352.7元,滯納金684.20元。
(二)個人所得稅
2001年8月30日第18號憑證列支勞務費10000元,為支付臨時雇傭的攝影模特10人的勞務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0000÷10(人)×3%×10(人)=3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以一倍罰款300元。
(三)印花稅:
該攝影有限公司與北京某經貿公司于2000年9月簽定的《房屋租賃協議》未按規定交納印花稅。合同總標的為326808元, 應補繳印花稅,并處以3倍罰款。
應補繳印花稅:326808×1‰=326.81元
罰款:326.81×3=980.43元
(四)企業所得稅:
根據前述(一)項對營業收入的調整,應相應調整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1) 1999年該單位的利潤總額為-3517.01元,1999年調增營業收入436590元。補繳營業稅21829.5元;補繳城建稅1528.07元;補繳教育費附加654.89元。
調整199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36590―3517.01―21829.5―1528.07―654.89=409060.53
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409060.53×33%=134989.97
滯納金: 134989.97×0.5‰×692=46706.53
(2)2000年該單位的利潤總額為16154.33元,已納企業所得稅3218.93元,2000年調增營業收入885420元。補繳營業稅44271元;補繳城建稅3098.97元;補繳教育費附加1328.13元。 2000年1月30日在管理費中列支的人壽保險費3400元,應在福利費中列支,亦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000年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885420―44271―3098.97―1328.13+16154.33+3400=856276.23
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856276.23×33%-3218.93=279352.23
滯納金:279352.23×0.5‰×327=45674.09
(3)2001年該單位的利潤總額為-13668元,2001年調增營業收入246457元。補繳營業稅12322.85元;補繳城建稅862.60元;補繳教育費附加369.69元。
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246457―12322.85―862.6―369.69―13668=219,233.86元
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219233.86×33%=72347.17
三年合計調增營業收入1568467元,補繳企業所得稅486689.37元,滯納金92380.62元。
四、處理意見及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補繳營業稅78423.35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補繳城建稅5489.63元、教育費附加2352.7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300元應處以一倍罰款30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486689.37元。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補繳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分別為22806.79元、1596.48元、684.20元、92380.62元。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補繳印花稅326.81元,并處以三倍罰款980.43元。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北京黑圖攝影有限公司處以10000元的罰款。
案 例 分 析
本案是接到群眾舉報對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財務報表、財務帳簿、記帳憑證及發票的使用進行了檢查,并對該攝影有限公司的法人進行了詢問,根據舉報信提供的情況,從1999年8月至2000年9月期間有3張發票未按規定開具。我檢查組重點檢查了該單位發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在此基礎上延伸檢查,到相關的單位進一步核實發票開具情況,相關單位對檢查組的工作給予了很大的支持,提供了1999年至2001年從該攝影有限公司取得發票的情況,經認真的檢查、核對,又發現16張 “大頭小尾” 的發票,共計19張,少計漏計收入506917元。本以為該專案檢查能告一段落,2002年4月舉報人又提供新線索,檢查組結合前次檢查情況,對被查單位法人進行再次詢問,并對問題的嚴重性及后果予以鄭重聲明,使其對問題的嚴重性有了深刻的認識。配合檢查組進行取證,又發現59張虛開發票。少計漏計收入1,061,550元。我們認為此案是典型的利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的手段少計收入漏繳稅款案。
發票是企業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收付款憑證,是稅款征收的重要依據。納稅人經常通過開具虛假發票隱匿收入,達到少計收入漏繳稅款的目的,檢查人員一般要從發票種類、內容、填開單位和收票單位之間的邏輯性入手方能徹底查清。這無凝給稅務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通過對該攝影有限公 司的專案檢查,以及日常檢查中發現企業(尤其是餐飲、服務行業)虛開發票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是按照客戶要求開,還有的是客戶要求撕走空白的報銷聯自己填寫等,造成稅款流失。在對發票進行檢查時,應將重點放在其開具的內容、金額是否相符,發現疑點,進行檢查。同時,對有疑點的發票,到對方單位進行核實、取證,從而,發現被查單位的問題,是本案給我們的啟示。
雖然,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采取了許多措施,但仍不能杜絕納稅人利用發票進行稅收違法活動的發生。因此,進一步完善發票的管理和完善稅控裝置將成為堵塞漏洞,加強稅源監控,增加稅收收入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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