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投資收益,偷逃所得稅案
1995年3月市稅務稽查分局在對本市某公司1994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稽核時,發現該公司“盈余公積”總帳下的“任意盈余公積”明細賬有貸方記錄的摘要中列有“收到分派利潤”金額為360000元,稅務人員懷疑是隱瞞的投資收益,經查所附原始憑證為銀行通知單,對方公司付款理由為年底分派利潤。經查“長期投資”賬戶,確有對外的一筆長期股權投資。此項為公司隱瞞利潤,偷逃所得稅行為是在公司經理授意下進行的。
(二)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對外投資收益應列入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為隱瞞利潤,偷逃所得稅將其記入“盈余公積”,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屬偷稅行為,應調增利潤360000元,補交所得稅款118800元,并處以偷稅款2倍的罰款。有關責任人移送檢察機關進一步審理。
(三)賬務處理
借:盈余公積 36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60000
借:所得稅 118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88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8800
利潤分配——稅收罰款 237600
貸:銀行存款 35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