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舊文件漏洞的房產稅避稅案
1999年7月某區地稅局收到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建議書中提到該院在審理中國X單位與北京Y公司房屋租賃糾紛案中,發現雙方有意將每年100萬元租金,分別確定為年租金4萬元,管理費、清潔費、消防安全費96萬元。
經檢查發現,中國X單位就100萬元租金已全額繳納營業稅,但只有4萬元繳納了房產稅。雙方早在1989年初書立合同,根據1984年房管局文件,將“磚混結構樓房帶暖氣的,按每平方米0.98元收取房屋租賃費”;后來根據1988年市政發2號文件將房租標準調整到每平方米3.08元。但該文件也同時指出承租方應按現行標準調整房租和修改合同。
二、定性和處理
檢查人員認為,中國X單位的經濟行為實際上是利用了舊文件的局限性和漏洞,將租金硬性分為“純粹的租金”和“與租賃相關的費用”兩部分,表面上看似乎十分合理合規,實際上規避了所謂的“與租賃相關的費用”的房產稅,因此,定性為避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以及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中國X單位應補繳房產稅96000×12%=11520(元)。
三、分析
所謂避稅,一般國內解釋為“納稅義務人以合法手段減輕或避免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的前提雖是遵守稅法,但其結果,卻會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甚至會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造成稅收公平方面的問題,并加大稅收制度的復雜性和征管難度。任何一個企業在采取避稅手段的時候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故意性,從這種行為的動機來說,有順法意識的避稅與逆法意識的避稅。如我國臺灣稅務界就把避稅分為兩類,一類叫“正當避稅”,一類叫“不當避稅”。所謂“正當避稅”,就是國際上流行的“節稅”或“稅收籌劃”的概念,即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不當避稅”就是利用稅法不及的特點實行的反控制活動,目的是為了謀取“避稅效益”,有悖于道義上的要求,稅務機關要通過完善稅制和加強征管的途徑加以堵塞。
房產稅是地方稅種之一,現行的房產稅是在原計劃經濟體制和財產所有制結構的框架內恢復征收的,它一方面繼承了過去房產稅的做法,同時又涵蓋了我國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的某些特殊情況。因此,通過本案例的實踐發現,納稅人很容易利用這一點進行避稅活動。
本案例是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避稅案例。在80年代的經濟形式和經濟條件下,物價水平很低,租賃關系較為簡單,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符合當時情況的有關文件就顯現出局限性和漏洞,一方面該文件未能預料到租賃業的發展和隨之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另一方面該文件制定的租金即使從1984年的0.98元/平方米調整至1988年的3.08元/平方米,在處理該案件的當時即2000年看來也低廉得不可思議。
稅務機關認為,所謂房租,除應包括按租房面積計算的租金外,與租賃有關的其他費用,如管理費、清潔費、消防安全費也應計算在租金范圍內;同時根據文件精神,雙方均有義務按現行標準調整租金和修改合同。稅務機關對這種避稅行為作出反應就是補征中國x單位房產稅1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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