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公司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偷稅案
(一)納稅人基本情況
某醫藥公司是某醫藥管理局下屬的獨立核算的國有商業企業,主要從事各種中成藥、西藥的批發和零售,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企業下設6個非獨立核算的零售藥店和1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
(二)案件來源和檢查方法
市國家稅務局按照對重點稅源監控企業進行檢查的要求,于1997年9月對該商業企業增值稅繳納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了分析,認定該企業銷售收入和已繳稅金均比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因而將其列入稽查對象進行檢查。
在對該企業進行檢查時,采用順查法,全面細致地檢查企業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銷售發票,并主要對以下賬戶進行檢查:
(1)核對“商品銷售收入”總賬與明細賬,納稅申報表與會計報表。
(2)重點檢查“其他應付款”賬戶、“應收賬款”賬戶、“銀行存款”賬戶,全面核對記賬憑證。
(三)違法事實
1.1996年納稅情況
1996年該企業申報商品銷售收入30085141.83元,實現銷項稅額5114474.11元,抵扣進項稅額3375344.72元,抵扣期初存貨進項稅額209938.56元,企業已申報繳納增值稅1529190.83元。檢查時發現:
(1)1996年發生屬1993年以前購進商品報損,企業未作當期進項稅額轉出,而是直接沖減“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紅字)科目,造成提前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06026.66元。
(2)1996年度發生當期商品報損,未作進項稅額轉出,金額116143.62元,應補增值稅19744.42元。
(3)1996年以單獨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形式支付讓利,金額2271460.26元(含稅),這部分讓利直接沖減商品銷售收入,應作補稅處理,應補增值稅330041.24元,企業在自查中已申報補稅138663.54元,這次檢查又補繳增值稅191377.70元。
2.1997年納稅情況
1997年1月至6月,該企業申報商品銷售收入18035861.89元,實現銷項稅額3066096.52元,抵扣進項稅額1509391.96元,抵扣期初存貨進項稅額104969.28元,企業已申報繳納增值稅1451735.28元。檢查中發現:
(1)1997年1月至6月發生商品損耗7069.13元,未作進項稅額轉出,應補繳增值稅為1201.75元;
(2)1997年1月至6月以單獨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方式支付讓利,金額327570.67元(含稅),這部分讓利直接沖減商品銷售收入,應補增值稅47595.74元。
該企業自1996年和1997年1月至6月共查補增值稅365946.27元。
(四)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認定該企業上述行為屬偷稅。該市國稅局對該企業作出了補繳所偷增值稅稅款365946.27元,罰款131739.27元的處罰。稅款和罰款已于1997年10月全部入庫。
二、分析
以上問題說明,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鉆稅收政策的空隙,對購進商品的報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而是直接沖減“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并且連續兩年開具普通發票(紅字)進行讓利,直接將折扣金額沖減銷售收入,嚴重地違反了增值稅核算的有關規定。究其原因:一是企業依法申報收入的意識較差,企業財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嚴格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申報納稅,抱著“能偷則偷,查出來補繳”的僥幸心理;二是企業內部管理、監督不嚴,使本來能自查糾正的問題,拖到稅務機關檢查后才暴露出來;三是稅務機關注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忽視了對普通發票的核查。
針對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堵塞稅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
1.在日常稽查中要善于發現問題,對企業的偷稅手段進行分析、研究,總結工作經驗,不斷強化稽查手段。
2.加強稅法宣傳,督促企業有關人員學習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稅務機關應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層次舉辦一些稅收知識培訓班,進一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特別在當前企業重組和改制過程中,更要加強稅法的宣傳和教育,使企業能夠依法管理,加強內部的核算和監督,及時繳納稅款。
3.加強對稅務人員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工作責任心。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業務銜接,對企業納稅異常情況進行通報交流,以便及時發現問題,給國家挽回經濟損失。同時,要加大稽查力度和處罰力度,對偷稅數額較大且情節嚴重的予以曝光,整頓稅收秩序,震懾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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