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進出口公司騙稅案
1995年7月,某地區進出口公司向國稅局申報辦理電阻、繼電器、電腦接頭線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申報退稅金額87.3萬元。退稅機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該批貨物進項發票的開具方為某雙宇環實業發展公司,貨物在九龍下屬海關報關出口,對此產生懷疑,認為有騙稅嫌疑。經進一步調查,查明某雙宇環實業發展公司銷售該批貨物的進項發票是由其總公司開出的。該筆業務名義上為代理出口,實際采取買斷形式,由雙宇環公司提供貨源,負責與外商聯系,決定報關口岸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出口公司提供出口報關文件和手續,負責結匯。在雙宇環公司自帶匯票到某銀行與進出口公司辦理驗票兌匯后,進出口公司將結匯后折合的人民幣527萬元全部付給雙宇環公司,并多付53萬元,為墊付雙宇環公司應退未退的稅款。這是一起典型的“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由于案發,該筆業務沒有退稅。
二、案件處理
1、對此筆業務不予辦理退稅。
2、對進出口公司從事此筆業務處以1萬元罰款。
3、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案例分析
該進出口公司是1994年才成立的公司,成立時間短,外貿經驗不足,無固定客戶和貨源,而又急于完成創匯任務,騙稅分子正是抓住這一心理,以不動用企業資金為由做“買單”出口業務,到頭來,受損失的只是外貿企業自己。外貿企業應從中吸取教訓,不斷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依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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