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稅務志摘錄
賦稅,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政治權力,組織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始于夏代的早期賦稅,隨著社會的變遷,不同社會制度的更迭,出現了不同的賦稅制度。北京作為有著悠久歷史的古都,其賦稅制度的記載,較為系統的始于元代。
元朝的賦稅制度同國家的經濟、政治制度一樣,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承繼,但它又有許多特異之處,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經濟和政治,對元朝的興衰有著重要影響。元朝賦稅的突出特點是南北異制。不僅田賦南北異制,其它賦稅也南北各異,就是同一地區的賦稅制度也有很大差別。造成這種差異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元朝統治者征服各地時間不同,只能因時立制,不可能強求統一。元朝幅員遼闊,各地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風俗習慣不盡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強求制度上的統一。賦稅制度的差別,有利于元朝對各族、各地人民實行分而治之的封建專制。元朝的鹽稅和商稅較之以前各代有所發展,由于商業繁盛,使商稅的品類和數額都有明顯增加,成為當時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在元代以前,賦稅一般用實物繳納,雖然也有征錢的情況,但不是普遍現象,元朝則賦稅大部分征鈔。這是因為元代貨幣經濟發達,國家以鈔為法定通貨的原因。
元朝的賦稅管理機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0年)開始設置,根據耶律楚材的意見,設立10路課稅所。世祖以后,賦稅管理機構漸臻完備。國家的賦稅管理機構在中央隸屬于中書省的戶部。皇室賦稅的管理機構,由宣徽院、宗院、中政院等組成。元代初期,國家賦稅管理機構與皇室管理機構不分,世祖以后逐漸分立,但亦互相侵礙。
元朝政府在征收巨額鹽酒稅的同時,對大都地區的商稅征收也十分重視。早在窩闊臺汗二年(公元1230年),中原各地即設置10路征收課稅使,除征收田租、地稅外,也征收商稅。窩闊臺汗六年(公元1234年),蒙古政權又在燕京等地設置征收課稅所(后曾改稱諸路監榷課稅所),負責征收賦稅,兼收商稅。并選派地方上富裕民戶充當稅務官,幫助征稅。忽必烈即位之初,大都的商稅征收事務,曾一度由鹽運司及廣誼司兼管。隨著大都商業的不斷發展,政府的稅收工作也愈加繁忙。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元朝政府遂在大都設專門的管理商業貿易、征收商稅的都課稅提舉司。武宗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再改為大都宣課提舉司。該司設有提舉2人,同提舉、副提舉各1人,以及提案牘等官吏7人。其下轄有馬市、豬羊市、牛驢市、魚蟹市及煤木所等5處官衙,各設有提領、大使、副使等官吏,管理商市的日常貿易事務。官府還在大都的各個城門和下屬州縣的關隘、橋梁和其他各交通要道之上設立關卡,征收來往客商的稅錢。
大都城里的商市買賣雙方的交易,必須通過由宣課提舉司官吏管轄下的官方牙儈或是私人牙儈的中間介紹關系,講好價錢,訂立賣契,然后到宣課提舉司及下設的稅務機構進行登記,交納商稅和牙儈的傭金,才能最后成交。為了防止官吏的貪污、受賄,以及牙儈的營私舞弊,元朝政府規定,買賣雙方在進行交易時,要在契約上明確寫上買賣雙方的籍貫、來往行商的地點,以及雙方和保人、牙儈的姓名,然后到政府的有關稅務部門成交。稅務官在收受商稅后,要在規定的“赤歷單”(相當于帳簿)上寫清楚買賣雙方的姓名、收到的商稅數額等項內容,以備查考。
元朝政府在大都地區征收的商稅有鹽、酒稅課,商市中的交易稅,大都檀州(今北京密云)百姓開采的金礦、銀礦、鐵礦、要征收金課、銀課、鐵課。其他的還有醋課、食羊錢、契本錢、日歷錢、房地錢、及額外的木植、河泊等稅。大都商稅稅率,平常為雙方交易額的1/30.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大都新城建成,政府將舊城稅務部門遷到新城時,曾一度減輕稅率,“徙舊城市肆局院,稅務皆入大都,減稅征四十分之一。”用以招徠客商。但不久即恢復為三十稅一的舊額。商稅的征收時間,一年有4次,即在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上交。并規定,稅務官交稅不及時,或不足定額的,要受到處罰。稅務官的官俸,要從超額征收的商稅中支付,以此來督促各處的稅務官員多收商稅。
大都地區的商稅,原無定額,僅根據商業交易的多少按比例征收。至元七年(1270年),元朝政府規定,大都每年的商稅額,要達到45000錠白銀。此后,在桑哥主持中央財政時期,又于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將全國的商稅額大幅度增加。其中,僅大都宣課提舉司及大都路的商稅額,即增加1倍多,達到1116000余錠。到元朝末年,大都地區的商稅額基本上保持在這一水平上,再也沒有出現過大的增減。
元朝實行以征收賦稅的多少考核官吏優劣的稅課法。始行于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正月,以大德十一年之數為準,折至元鈔作基數,以10分為率,增及3分以上者為下酬,5分以上者的中酬,7分以上者為上酬,增及9分者為最,不及3分者為殿。元朝實行包稅制,元人稱為撲買或買撲。由商人以較低的數額在規定時間內,一次向國家包繳某一項稅款,承包者再按較高數額向百姓征收,從中獲取差額利益。包稅制對國家說減少財政收入,對百姓說加重負擔,是一種既有害于國又有害于民的稅制。元代沒有關于賦稅的正式法律條文,只是將歷代的案例匯集成編對照執行。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推翻了元朝政權,建立了統一的漢族地主政權,改國號為明。
明王朝處于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當時,社會生產力有了顯著發展,明代中葉以后,資本主義在手工業部門中開始萌芽。從稅制上由賦役制向租稅制轉化;在課征對象上改變歷史上的對人稅,逐漸向對物稅轉化;從實物征收逐漸向貨幣征收轉化;征收方法把民收民解逐漸向官解轉化;課稅內容發生變化,在稅收總額中,消費稅的比重越來越大。
明代為中央集權制財政,沒有劃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但從中央到府、州、縣都設有賦稅管理機構。明代中央賦稅管理機構是戶部,戶部設尚書,明代不設丞相,戶部直隸于皇帝。最初戶部下設4個清吏司,后分為13個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清吏司亦兼管兩京,直隸貢賦,并各倉鹽課、鈔關。貴州清吏司代管都稅司、正陽門、張家灣各宣課司,德勝門、安定門各稅課司,崇文門分司。應天府直隸中央,屬省級,下轄宛平縣、大興縣,縣設都稅司、宣課司、稅課司、批驗所,分管賦役和工商稅的征解。
明朝的稅收,主要有田賦與徭役、鹽專賣、茶稅與茶專賣、坑治課、酒醋課、商稅、市舶課等。
明朝的北京市場不設官吏直接管理,只取商稅。明初“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這是繁榮經濟、促進商品交流的薄稅政策。后來增置漸多,除農具、書籍以及其他不在市場上買賣的物品外均有稅,應征稅而隱藏的,沒收一半的貨物。北京的諸城門設關收稅,北京城外的通州、白河、蘆溝橋、通積、廣積也設關收稅。
明永樂四年(公元1407年),北京成為首都,商品的交流量是以往的數倍,明朝政府認為商稅是財政一大收入,決定增市肆門攤課鈔。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增市肆門攤課鈔,商稅猛增5倍,一改薄稅為重稅,同時納稅范圍也擴大了,宣布凡“兩京蔬果園不論官私種而鬻者,塌房、庫房、店舍居商貨者,悉令納鈔”。并且委派“御史、戶部、錦衣衛、兵馬司官各一”人,組成稅收班子,在京城諸門查收。“京師九門皆有稅課”,以后“統于崇文一司”。京城九門之稅,到明朝中葉,成為皇室一筆巨大收入。從武宗正德之后,北京出現了許多官店,大都集中在今王府井大街一帶,最著名的有寶和、和遠、順寧、福德、福吉、寶延等6店。來京的商人大多要在官店內卸貨,他們必須經過官店介紹才能把貨物銷售給鋪戶,這些官店每年要向商人收稅銀數萬兩之多。
明朝的萬歷皇帝以及整個明廷,為了滿足日益增長的消費,需要增加財政收入,到處橫征暴斂,不僅提高稅率,改“三十稅一”為“什(+)一”稅,并在萬歷二十四年(公元1596)派出宦官,四出征商稅、礦稅。當時的北京,主管密云的稅監王忠和,主管蘆溝橋的稅監張曄,大舉征商稅,使稅額猛增到10余萬。
明朝有關賦稅的刑罰較元代減輕,但比元代系統,也比較完備,各類賦稅均有條例,尤其以鹽、茶法較為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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