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的鋪底轉移稅
鋪底轉移稅是中華民國時期用于商業經營的房屋發生產權轉移時,對新業主依房屋價值征收的一種稅。于中華民國十二年一月(1923年1月)開征,歷時23年,到民國三十五年五月(1946年5月)因于法無據、且稅收有限而廢除。
中華民國十二年(1923年),監督京師稅務公署公布《京師鋪底轉移稅修正章程及鋪底驗照章程》,對京師城鄉內外鋪底商號在鋪底轉移時,新業主須于鋪底契約成立1個月內,會同房東到左右翼稅務公署鋪底轉移稅處,呈驗鋪底字據并遵章報稅。鋪底轉移稅是按房屋的價值及2%的稅率計算征收。鋪底分為倒價鋪底和建筑鋪底兩種。
新業主未按規定期限報稅,除應納定率稅額外,還處以應納稅額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三的罰金,逾期半年以上者,處以應納稅額2至3倍的處罰。對匿報倒底原價者,除補繳短納的稅額外,還處以以下罰款:匿報原價十分之一以上至十分之三的,處應納稅額2倍罰金;匿報原價十分之三至十分之四的,處應納稅額3倍罰金;匿報原價十分之四至十分之五的,處應納稅額4倍罰金;匿報原價十分之五的,處應納稅額5倍罰金,或由鋪底轉移稅處依照報價收買,再另行拍賣。
新鋪戶申報鋪底轉移稅時,還必須呈報稅務公署鋪底轉移稅處,呈請注冊,并按等級繳納注冊費。鋪底倒價在200元以下者,繳納注冊費國幣2角;500元以下者,繳納國幣4角;1000元以下者,繳納國幣6角;由1000元起,鋪底倒價每增1000元,即增納注冊費2角。
鋪底稅執照采用三聯單式,一聯稅務公署存根,一聯執照交付納稅人收執,一聯匯呈財政部存查。
另外,驗照章程規定,對中華民國十年八月三十一日(1921年8月31日)前,京師城鄉內外舊有鋪底商號的,應到左右翼稅務公署鋪底轉移稅處,遵章驗領鋪底執照,并按10個等級1元至10元繳納執照費。鋪底報價在一千元以下者,繳納執照費1元;二千元以下者繳納執照費2元;一萬元者繳納執照費10元。萬元以上所繳納的執照費均為10元,不再增加。驗照商鋪鋪底倒價在1000元以下者,應繳納注冊費國幣4角;從1001元起,每增加1000元應增納注冊費國幣2角。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鋪底轉移稅適用范圍由京師城鄉改為京師城區,鋪底轉移稅匿報罰金由2至5倍改為1至4倍。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北平市政府布告全市,原征收的鋪底轉移稅于法無據,且稅收有限,跡盡苛擾,應予廢除。至此,鋪底轉移稅在中國稅收史上銷聲匿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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