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的稅務機構
大司徒主要掌握稅收法規,檢查所屬稅務人員的工作,如發現官員徇私舞弊,按照情節輕重,處以“常刑”。大司徒還配備副職———小司徒,掌全國土地田畝、人口戶籍以及貢賦征收。
地官之下,設有各級征收機構。這些征收機構大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農業賦稅的征收機構,有載師、閭師、縣師等。載師負責對全國土地進行分類,并制定相關的稅收征收標準。除了國都和大臣的封地不繳稅外,其余所有國地、近郊、疆地等都要繳納不同的賦稅。閭師是載師的下屬單位,負責征收距離京城二百里范圍以內的土地稅和六畜稅等,即“六鄉之內所有賦稅閭師征之”。縣師是征收六鄉之外所有賦稅的機構。即“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其地廣,故縣師征之。”另一類是雜稅的征收機關,有司市、廛人等。司市是商稅征收機構,在城市征收,所征之稅稱為關稅。廛人是對廛進行管理的機關。廛是為商人斗斛衡居間交易的行業,類似后來的行。
地官所屬各單位征收來的賦稅,都要繳入天官中的大府,征收的數目要定期上報天官中的司會。天官的最高長官冢宰每3年對地官進行一次大考核。其中對地官大司徒的考核是以征收賦稅的多寡為依據,來決定其獎懲或升、遷、降、免。即所謂“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西周的賦稅管理機構一直沿用到戰國時期。不過,自周以后,隨著封建國家職能的加強,行政管理事務日趨復雜,財政機構逐漸從中央機構的總理機關中分離出來,并與原來獨立的稅務機構合并在一起,慢慢演變為后世的民部、戶部。
上一篇:羅隱詩諫免魚稅
下一篇:印花稅的起源及在中國的發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