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對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二、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越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越過五年。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稅法和全國人大、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條例規定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越過七年。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的按規定退還增值稅的國產設備,其已退稅款不得計入設備原價。
五、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于購買國產設備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書面申請,并同時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外經貿部門項目批準書復印件;
。企業合同復印件;
。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及發票復印件;
。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上述申報資料后,應于20個工作日內做好以下工作:將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設立臺帳單獨管理,及時進行登記備案;做好對申報資料的審核工作,按照規定的標準嚴格審查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情況,認真檢查各種資料數據的一致性和邏輯性;對通過審核的應及時辦理批復手續。
八、年終審核確認
(一)、經過上述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匯總審批表》;
。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
。企業申請抵免年度和購買國產設備前一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復印件。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上述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應做好以下工作:檢查企業填報有關資料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邏輯性,認真審核企業累計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確認本年度可以進行抵免的具體數額;對通過審核的要在審核表及明細表中蓋章確認,并及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送交企業。
(三)、通過審核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依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數額抵免本年度企業所得稅,并在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資料時如實反映。
九、檢查調整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經批準已將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檢查凡涉及調整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前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稅額的,應同時調整抵免基數,并將企業以后年度實際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情況一并調整。
十、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抵免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應統一在總機構所在地辦理,但經批準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支機構當地繳納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抵免可以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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