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特定項目優惠政策
一、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
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意見,經市國家稅務局審核后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實行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港口碼頭等特定項目
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開發經營項目(以下統稱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企業類型和項目所在地區等條件的,可享受有關減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
第一、可享受特定項目稅收優惠的企業,應是直接投資建設并經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對上述項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業。
第二、投資經營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兼營其他一般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并申報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所適用稅率及定期減免稅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企業不能分別準確核算申報的,或者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其核算申報不合理的,當地稅務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所得總額,按照其特定項目和一般項目的營業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9年1月1日起,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的關于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稅率著呢感受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三、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
從2002年1月1日起:
(一)、從事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并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帳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應納稅所得額。
(三)、外商投資企業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合并項目,按照上述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應自該多次追加投資中的首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的獲利年度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期,并從該多次追加投資達到上述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年度起,開始享受該減免稅優惠期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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