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稅收優惠
按照《外企所得稅法》、國稅發[1993]045號、國稅發[1993]050號等文件的規定,這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這里所說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從發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上述股息、紅利,可以直接由境內企業免予扣繳所得稅,無需再辦理審批手續。
2.國際金融組織(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業務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對此類利息,可以直接由政府機構或國家銀行免予扣繳所得稅,但需將有關貸款協議資料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3.對外國政府或者由其擁有的金融機構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按照我國政府與對方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應當免稅的,免征所得稅。對此類利息,應由納稅人提供證明其居民身份的證明,支付人所在地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協定審核確認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繳所得稅。
4.按照規定,下列利息免征所得稅: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及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所得;我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商品,由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我方按不高于對方國家買方信貸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我國公司、企業購進技術、設備,其價款的本息全部以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或者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而由賣方取得的利息。對此類利息所得,應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請,并附送有關協議、合同等資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5.我國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外發行債券,其利率符合優惠利率標準的,其支付的利息經批準可免征所得稅。對此類利息,應由債券發行單位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并抄報所在地稅務機關,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抄發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或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執行。
6.外國銀行直接貸款給我國國有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息,一般應照章納稅,確需給予免征或者減征的,除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決定外,均應由貸款方或借款方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7.按照國稅函[1999]818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我國國庫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國庫券轉讓收益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8.對于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的外國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設備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設備價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貸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經當地稅務機關對貸款協議和支付利息的單據審核確認,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額扣繳所得稅。另外,對于外國公司、企業將集裝箱租給我國公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9.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去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免征所得稅。具體的范圍包括:
(1)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①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②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技術;③對農、林、牧、漁業進行科學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技術。
(2)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3)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4)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5)在開發重要科技領域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①重大的先進的機電設備生產技術;②核能技術;③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④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制造技術;⑤超高速電子計算機和微處理機制造技術;⑥光導通訊技術;⑦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⑧煤的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對于上述特許權使用費,除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以外,均應由技術受讓方代技術轉讓方將有關申請文件及合同資料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除上述特許權使用費以外,凡屬于為國務院批準的重大項目或列入國家發展計劃的重點項目而引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如果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需要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優惠的,也應由技術受讓方代技術轉讓方將有關申請文件及合同資料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上述“有關申請文件及合同資料”包括:①技術轉讓方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函或其委托技術受讓方辦理減免稅的委托書;②技術受讓方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函;③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經貿部門出具的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的建議函;④技術轉讓合同、協議;⑤技術轉讓合同、協議的批準文件。
除上述規定以外,對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需要給予所得稅減征、免征優惠待遇的,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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