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應該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首先,對于下崗職工,應該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概念。國稅發[1999]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下崗職工。按照10號(中發[1998]10號)文件的規定,下崗職工是指下述兩類人員:一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二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人員”;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比照執行。”
其次,因為對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方面的稅收減免,所以還必須了解“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范圍。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二條規定:“社區居民服務業”是指在社區內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方便的行業、活動,包括以下8項內容:(一)家庭清潔衛生服務;(二)初級衛生保健服務;(三)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四)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五)養老服務;(六)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七)避孕節育咨詢;(八)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那么,下崗職工究竟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一、營業稅。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二、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征。
另外,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還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
第四,下崗職工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持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下崗證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一條第二款)。
最后,再來談一談與破產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有關的稅收政策。
一、國稅發[200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發[2000]77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國稅發[2000]77號《通知》第二條規定:除破產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其次,因為對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方面的稅收減免,所以還必須了解“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范圍。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二條規定:“社區居民服務業”是指在社區內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方便的行業、活動,包括以下8項內容:(一)家庭清潔衛生服務;(二)初級衛生保健服務;(三)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四)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五)養老服務;(六)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七)避孕節育咨詢;(八)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那么,下崗職工究竟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一、營業稅。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二、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征。
另外,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還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
第四,下崗職工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持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下崗證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國稅發[1999]43號《通知》第一條第二款)。
最后,再來談一談與破產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有關的稅收政策。
一、國稅發[2000]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發[2000]77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國稅發[2000]77號《通知》第二條規定:除破產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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