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兩類住宅轉讓免土地增值稅
從2007年2月1日起,個人出售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由杭州市財政局農稅征收管理局代征。至此,杭州二手房轉讓土地增值稅征收具體細則終于出臺。
根據通知,個人轉讓二手房取得增值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分四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但如果個人在轉讓二手房時既不能提供購房發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征收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難以確定的,征收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即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金額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通知還規定,個人轉讓普通住宅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杭州農稅相關負責人表示,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認定標準按杭財發[2005]428號文件規定執行:“滿5年或3年”的時間確定與征收營業稅的標準一致,即以個人購買住房取得的契稅繳款書的填發日期和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杭州市區(不包括蕭山、余杭區)普通住房標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其他縣(市)、區普通住房標準按當地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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