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新區建設稅收優惠政策
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是在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為了更好地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國務院日前下發《關于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指出,切實發揮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示范和帶動作用,給予濱海新區發展以財稅政策上的支持。
鼓勵天津濱海新區進行金融改革和創新。在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和金融開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則上可安排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本著科學、審慎、風險可控的原則,可在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金融業綜合經營、多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外匯管理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等方面進行改革試驗。
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進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于土地節約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創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應調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試驗。
推動天津濱海新區進一步擴大開放,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為適應天津建設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創新體制、分步實施的原則,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天津港東疆港區設立保稅港區,重點發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采購、國際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積極探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的創新,以點帶面,推進區域整合。
給予天津濱海新區一定的財政稅收政策扶持。對天津濱海新區所轄規定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天津濱海新區的內資企業予以提高計稅工資標準的優惠,對企業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予以加速折舊的優惠;中央財政在維持現行財政體制的基礎上,在一定時期內對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予以專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