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范圍:國家規定的19個中西部地區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以及其他貧困地區。
1.邊境地區免稅。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國發[1996]2號)
2.三線地區企業超基數返還。對列入國家“三線脫險搬遷企業”名單的三線企業,增值稅、營業稅實行超基數返還的政策。(財稅字[1998]42號)
3.貧困地區減免。下列地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農業稅。(條例第19條)
(1)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后、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后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困山區。
4.三峽庫區農業收入免稅。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3~5年。對三峽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收入,由各省、區、市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國稅函[1999]845號)
5.貧困地區免稅。對“老、少、邊、貧”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征農業特產稅。(國務院令143號第6條)
6.三峽庫區農業特產收入免稅。對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地、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3年~5年。對三峽庫區外遷農村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特產收入,由各省級政府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國稅函[1999]830號)
7.邊境牧場牧民減稅。新疆規定,對邊境鄉、鎮(含兵團農牧團場)的納稅人,減征10%的牧業稅。(政府令45號第9條、第10條)
8.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減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條例第8條)。
9.貧困地區新辦企業減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0.邊境貧困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11.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
12.邊遠地區企業減免稅。對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上述2免3減的稅收優惠期滿后,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3.中西部地區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后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或出口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能低于10%.(國稅發[1999]172號)
14.企業捐贈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經營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的捐贈,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國稅函發[1995]175號)
15.個人捐贈扣除。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中外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貧困地區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條例第24條)
16.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條例第5條)
17.貧困地區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987]27號)
18.三峽庫區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庫區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稅函[1999]845號)
19.貧困地區公路用地減免。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納稅有困難的,報財政部批準,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
20.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凡投資于重慶、四川、云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青海、內蒙古、廣西、新疆12個西部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吉林延邊自治州的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1]202號、國稅發[2002]47號)
(1)西部投資減征企業所得稅。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區減免企業所得稅。經省級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
(3)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退耕還林還草免征農業特產稅。對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自取得收入年度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5)公路建設免征耕地占用稅。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道、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的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各省級政府決定。
(6)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進口增值稅、關稅。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1.西部再投資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財稅[2002]70號)
22.向貧困地區捐贈報刊扣除。對工商企業及個人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比例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03]224號)
23.西部十四所重點高校教師獎金免稅。對教育部將香港李嘉誠基金會捐贈給北京大學等十四所支援西部地區高等教學的任課教師,發放的每人1.5萬元至5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2]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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