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保稅區優惠政策
(一)鼓勵投資的主要行業
1、加工制造業:鼓勵發展以資金、技術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為主導的產業,以及在國內外有廣泛市場的加工工業。
2、倉儲物流業:鼓勵興辦大型保稅倉儲物流基地,開展現代物流、倉儲分撥及運輸配送等業務。
3、國際貿易:鼓勵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跨國公司、綜合商社和連鎖店等機構開展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
4、金融保險業:鼓勵國內外有影響的銀行、保險公司及財務公司等機構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金融、保險業務。
(二)主要優惠政策
1、保稅區實行"境內關外"管理體制,保稅區與境外之間以及區內企業之間貨物進出實行備案制,按"備案制清單"辦理,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2、企業在填報合同備案清單時,可按貨物的名稱和稅號歸併大類備案,貨物實際進出口時,附列明具體規格型號的清單,加工貿易管理部門憑直達部門確認的清單予以核銷。
3、對汕頭關區內一時無法報關的限制進口貨物,如因合同執行期間國家貿易管制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及時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可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存入保稅區。
4、在保稅區內興辦生產性項目,除設立生產一些敏感商品的企業和海關總署規定需按行業規定管理應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其它項目可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
5、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6、保稅區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不實行企業分類管理。保稅區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按電子帳冊管理辦法管理,企業只需向海關辦理所需料、件進出保稅區備案手續,實行總體備案、滾動核銷的辦法。不實行加工貿易手冊的審批。
7、對在區內擁有生產場地,并已正式開展加工業務且主要工序在區內的企業,經海關批準可辦理委托區外企業或接受區外企業委托進行加工業務。對區內企業加工的半成品在汕頭關區內加工后,運回保稅區出口的發外加工業務,以及在汕頭關區內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由保稅區海關辦理手續。對跨關區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由保稅區海關與當地海關聯系,以轉關或在保稅區海關報關等形式辦理結轉。
8、保稅區加工出口產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區內的加工增值不徵收增值稅。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的保稅商品交易和轉讓、轉移不徵收流轉環節增值稅。加工貿易企業產品內銷補徵進口料件關稅,不計稅款利息。
9、保稅區外匯免結匯核銷。對區內企業不實行貿易單項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企業可在區內銀行開設外匯現匯帳戶,經營所得外匯免予結匯,由企業自主使用或賣給區內銀行。區內企業人民幣注冊資金、出口加工產品內銷及物流分撥企業貨物內銷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外匯部門審核可以購匯。
10、保稅區內可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內資企業的貿易公司。享有與境外直接開展國際貿易和與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開展貿易的經營權。同時,也可在保稅區內開展倉儲、展示、商業性簡單加工等經營活動。設立保稅區商品交易市場,為區內會員企業提供進出口報關、繳納關稅、增值稅、購付匯及辦理出口退稅等一系列配套服務。
1、加工制造業:鼓勵發展以資金、技術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為主導的產業,以及在國內外有廣泛市場的加工工業。
2、倉儲物流業:鼓勵興辦大型保稅倉儲物流基地,開展現代物流、倉儲分撥及運輸配送等業務。
3、國際貿易:鼓勵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跨國公司、綜合商社和連鎖店等機構開展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
4、金融保險業:鼓勵國內外有影響的銀行、保險公司及財務公司等機構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金融、保險業務。
(二)主要優惠政策
1、保稅區實行"境內關外"管理體制,保稅區與境外之間以及區內企業之間貨物進出實行備案制,按"備案制清單"辦理,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2、企業在填報合同備案清單時,可按貨物的名稱和稅號歸併大類備案,貨物實際進出口時,附列明具體規格型號的清單,加工貿易管理部門憑直達部門確認的清單予以核銷。
3、對汕頭關區內一時無法報關的限制進口貨物,如因合同執行期間國家貿易管制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及時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可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存入保稅區。
4、在保稅區內興辦生產性項目,除設立生產一些敏感商品的企業和海關總署規定需按行業規定管理應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其它項目可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
5、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6、保稅區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不實行企業分類管理。保稅區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按電子帳冊管理辦法管理,企業只需向海關辦理所需料、件進出保稅區備案手續,實行總體備案、滾動核銷的辦法。不實行加工貿易手冊的審批。
7、對在區內擁有生產場地,并已正式開展加工業務且主要工序在區內的企業,經海關批準可辦理委托區外企業或接受區外企業委托進行加工業務。對區內企業加工的半成品在汕頭關區內加工后,運回保稅區出口的發外加工業務,以及在汕頭關區內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由保稅區海關辦理手續。對跨關區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由保稅區海關與當地海關聯系,以轉關或在保稅區海關報關等形式辦理結轉。
8、保稅區加工出口產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區內的加工增值不徵收增值稅。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的保稅商品交易和轉讓、轉移不徵收流轉環節增值稅。加工貿易企業產品內銷補徵進口料件關稅,不計稅款利息。
9、保稅區外匯免結匯核銷。對區內企業不實行貿易單項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企業可在區內銀行開設外匯現匯帳戶,經營所得外匯免予結匯,由企業自主使用或賣給區內銀行。區內企業人民幣注冊資金、出口加工產品內銷及物流分撥企業貨物內銷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外匯部門審核可以購匯。
10、保稅區內可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內資企業的貿易公司。享有與境外直接開展國際貿易和與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開展貿易的經營權。同時,也可在保稅區內開展倉儲、展示、商業性簡單加工等經營活動。設立保稅區商品交易市場,為區內會員企業提供進出口報關、繳納關稅、增值稅、購付匯及辦理出口退稅等一系列配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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