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渭南經濟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在渭南經濟開發區內興辦的各類外商(包括華僑)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第1款:
1、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由開發區財政返還百分之五十,使企業的所得稅實際負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低利潤行業(包括深井開采煤礦資源)的外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按上述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后,經財政部批準,還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內繼續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稅。
4、華僑投資企業,經營期在五年至十年的(不含十年),自企業獲利年度起,減征所稅百分之二十;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三年,從第四年起,減半征收所得稅四年。在減免所得稅期滿后的年度,其所得稅稅率按我國現行稅法稅率減征百分之二十。
第2款:在開發區內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3款:華僑企業的投資者,中外合資企業中生產出口產品和技術先進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4款:外商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百分之四十,其中華僑、港、澳、臺胞企業為百分之五十,再投資于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出的,應追回已退的稅款。
第5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第6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7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或增加資本進口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輔料、運輸車輛,免征關稅及工商統一稅。
第8款: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9款: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稅務局審批,可以加速折舊。
第10款:外商在開發區內興辦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治理環境污染,利用再生資源及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可以承租或包片開發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七十年,允許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11款: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年度利潤中提取相應數額加以彌補,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1款:
1、在開發區內興辦的各類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由開發區財政返還百分之五十,使企業的所得稅實際負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低利潤行業(包括深井開采煤礦資源)的外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按上述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后,經財政部批準,還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內繼續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稅。
4、華僑投資企業,經營期在五年至十年的(不含十年),自企業獲利年度起,減征所稅百分之二十;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三年,從第四年起,減半征收所得稅四年。在減免所得稅期滿后的年度,其所得稅稅率按我國現行稅法稅率減征百分之二十。
第2款:在開發區內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3款:華僑企業的投資者,中外合資企業中生產出口產品和技術先進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4款:外商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百分之四十,其中華僑、港、澳、臺胞企業為百分之五十,再投資于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出的,應追回已退的稅款。
第5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第6款: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7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或增加資本進口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輔料、運輸車輛,免征關稅及工商統一稅。
第8款: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9款: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稅務局審批,可以加速折舊。
第10款:外商在開發區內興辦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治理環境污染,利用再生資源及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可以承租或包片開發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七十年,允許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11款: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年度利潤中提取相應數額加以彌補,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