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主要優惠政策介紹(一)
(一)高新技術企業
1. 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年度起,二年內按其實現利潤的14%給予扶持,后三年減半扶持。對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在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可再按最高不超過其實現利潤總額的14%在二年內給予扶持。
2. 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集成電路設計產品及新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年度起三年內,分別按其實現營業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給予扶持,其余年度減半扶持。其中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年度起五年內,分別按其實現營業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給予扶持。
3. 對新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現代生物與醫藥和新材料產業的新產品,自認定之年度起三年內;對新認定的其他高新技術新產品,自認定之年度起二年內,按其實現增加值的4%給予扶持。
4.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企業為實施轉化該項成果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科研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內資企業按新購建房產原值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扶持,外資企業按申請年度新購建房產凈值最高不超過1.2%的比例給予扶持。
5. 對新認定的技術貿易機構,凡以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為主的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認定之年度起,二年內按其實現利潤總額的14%給予扶持,其余年度減半扶持。
6. 對為我市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配套的新辦生產企業或新增的生產項目,經認定批準,自企業或項目投產之年度起,三年內按其實現增加值的2%給予扶持。
7. 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資本總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業,可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
1. 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年度起,二年內按其實現利潤的14%給予扶持,后三年減半扶持。對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在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可再按最高不超過其實現利潤總額的14%在二年內給予扶持。
2. 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集成電路設計產品及新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年度起三年內,分別按其實現營業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給予扶持,其余年度減半扶持。其中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年度起五年內,分別按其實現營業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給予扶持。
3. 對新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現代生物與醫藥和新材料產業的新產品,自認定之年度起三年內;對新認定的其他高新技術新產品,自認定之年度起二年內,按其實現增加值的4%給予扶持。
4.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企業為實施轉化該項成果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科研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內資企業按新購建房產原值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扶持,外資企業按申請年度新購建房產凈值最高不超過1.2%的比例給予扶持。
5. 對新認定的技術貿易機構,凡以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為主的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認定之年度起,二年內按其實現利潤總額的14%給予扶持,其余年度減半扶持。
6. 對為我市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配套的新辦生產企業或新增的生產項目,經認定批準,自企業或項目投產之年度起,三年內按其實現增加值的2%給予扶持。
7. 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資本總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業,可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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