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有關優惠政策
一、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五十萬元以下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關稅優惠: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園區管委會的批準文件驗放。
(二)經海關批準,可以在園區內設立保稅倉庫或者保稅工廠。
(三)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從園區外收購產品或者代理出口園區外產品,未在園區內進行實質性加工,或者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增值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照章征收出口關稅。
(四)用于高新技術開發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園區管委會的批準文件,經海關審核后,免征進口關稅。
五、 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自籌資金新建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征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六、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據《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
七、 國內外科技人員到園區工作或者興辦企業,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惠待遇。
八、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優惠待遇。
九、 在園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優惠待遇。
來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
二、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五十萬元以下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關稅優惠: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園區管委會的批準文件驗放。
(二)經海關批準,可以在園區內設立保稅倉庫或者保稅工廠。
(三)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從園區外收購產品或者代理出口園區外產品,未在園區內進行實質性加工,或者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增值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照章征收出口關稅。
(四)用于高新技術開發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園區管委會的批準文件,經海關審核后,免征進口關稅。
五、 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自籌資金新建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征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六、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據《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
七、 國內外科技人員到園區工作或者興辦企業,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惠待遇。
八、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有關優惠待遇。
九、 在園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優惠待遇。
來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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