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項目,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作價出資或入股,經審批機構核定,作價金額不受限制。
(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達國際創業中心、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中心內的辦公、實驗、生產等用房,對處于“孵化期”的項目實行零租金。
(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每年拔出財政收入的3%,作為科技風險金,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外商引進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開發農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生產性農業高科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按減半征收,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全額征收,減半返還。減半征收的實際稅率不低于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和天津市農業科技引進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基地,自有營業收入起,3年內免征農林特產稅。
(三)從事水果、蔬菜、畜禽產品、海淡水產品、綠色食品和工藝口等6項農副產品開發、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品種和質量優于同類產品,并且能帶動農戶或配套企業擴大出口,可以獲得農業產業化專項優惠貸款的支持。
外商投資天津交通、市政設施,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外商在天津市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及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經市稅務部門批準,減按1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在投資回收期內逐年全額返還營業稅。
(二)對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前款所述企業,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逐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自第六年開始,5年內逐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
(一)高新技術作價出資或入股,經審批機構核定,作價金額不受限制。
(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達國際創業中心、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中心內的辦公、實驗、生產等用房,對處于“孵化期”的項目實行零租金。
(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每年拔出財政收入的3%,作為科技風險金,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外商引進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開發農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生產性農業高科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按減半征收,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全額征收,減半返還。減半征收的實際稅率不低于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和天津市農業科技引進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基地,自有營業收入起,3年內免征農林特產稅。
(三)從事水果、蔬菜、畜禽產品、海淡水產品、綠色食品和工藝口等6項農副產品開發、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品種和質量優于同類產品,并且能帶動農戶或配套企業擴大出口,可以獲得農業產業化專項優惠貸款的支持。
外商投資天津交通、市政設施,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外商在天津市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及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經市稅務部門批準,減按1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在投資回收期內逐年全額返還營業稅。
(二)對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前款所述企業,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逐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自第六年開始,5年內逐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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