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市、區兩級財政,從2001年起,以上一財政年度民營科技企業實際上繳所得稅額為基數,對新增部分按30%的比例在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其支持的范圍,由市、區科技部門提出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2.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占技工貿總收入55%以上的生產型民營科技企業,其當年直接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除實行稅前扣除外,比上一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經認定從事科技開發與生產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經營期限定為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民營科技企業(含民營科技企業與非民營科技企業合資的企業)在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進行科研、生產性項目建設,其應繳納的土地配套費,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可部分減免。
2.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占技工貿總收入55%以上的生產型民營科技企業,其當年直接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除實行稅前扣除外,比上一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經認定從事科技開發與生產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經營期限定為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民營科技企業(含民營科技企業與非民營科技企業合資的企業)在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進行科研、生產性項目建設,其應繳納的土地配套費,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可部分減免。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