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物流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增加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的通知》(國稅函[2006]575號),決定將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和中鐵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屬企業納入試點物流企業名單,有關稅收問題按照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執行。
根據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有關規定,試點物流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未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企業外購固定資產除外)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試點企業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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