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將享涉農稅收優惠
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國家將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生產國家和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何永堅在談到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時表示,通過這次立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他表示,在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下,近幾年這類合作社組織發展速度比較快,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它的主體地位,使得這些組織在登記和發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并取得法人資格,確立了它的市場主體地位。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據了解,目前全國各地已經創辦了10萬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迅速發展,對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發展產業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業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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