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殘疾人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對殘疾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內容:
下列事項免征增值稅或給予優惠: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安置“四殘”(指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比例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冊”,持有合法有效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不能享受。
安置“四殘”人員比例不同,享受的優惠程度不同:“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即企業先繳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再全部返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比例為35%~50%的,若企業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營業稅。殘疾人員利用自己的技能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免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企業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辦的社會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員所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員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殘疾人專用的特制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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