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服務獲多項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
根據該通知,國家對符合規定的高校公寓、食堂及后勤服務工作所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營業稅和增值稅采取免征優惠,此舉將進一步促進我國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工作的推進,減輕高校負擔,同時給廣大高校師生帶來更多的方便與實惠。
通知明確,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所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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