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高校經營四類稅免征
從廣州市地稅部門獲悉,經國務院批準,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稅收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四類稅享受免稅優惠
根據調整后的規定,高校四類稅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營業稅等免征稅收。具體如下:
一、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以下簡稱高校后勤實體)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享受優惠的也應申報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已享受免稅優惠免征的稅款應予以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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