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下發后,河北省國稅局就上述問題請示總局,總局于2002年01月16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2]16號)指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收購并拆解銷售舊機動車,不屬于78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范圍,不得享受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于2003年5月14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第116號)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執行。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同時廢止。因此可見,納稅人收購并拆解舊機動車,出售廢舊和舊零部件,是可以享受免稅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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