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從事收購并拆解舊機動車銷售行為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問:我公司剛剛開業,其經營范圍主要為從事收購并拆解舊機動車,然后出售該舊機動車的廢舊零部件。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2001-04-29)第一條“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之規定,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可享受增值稅免稅的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2002-1-16)曾經發文規定,“納稅人收購并拆解銷售舊機動車,不屬于78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范圍,不得享受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6號2003-05-14)“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執行。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同時廢止”之規定,你公司收購并拆解舊機動車,然后出售該舊機動車的廢舊零部件的,仍然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并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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