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辦企業應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這里所稱的校辦企業不是指所有的校辦企業,而是指由教育部門所屬的普教性學校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舉辦的校辦企業。它不包括私人辦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學校(如電大、夜大、業大、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等)舉辦的校辦企業;1994年1月1日后新辦的校辦企業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法享受稅收優惠。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
2.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3.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校辦企業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包括:
1.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不征增值稅。
2.小學校辦企業對外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在財政部規定的期限內可部分或全部退還已征增值稅的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
企業應按規定先納稅,全年經營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審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繳納的增值稅。
3.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可免征營業稅;不是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應按規定征稅。
另外,下列企業和項目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的。這是因為這些企業并不是由學校出資自辦的。
2.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這些企業不符合校辦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三個條件。
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這些企業一般不是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這些企業的收入不完全歸學校所有。
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或承包給外單位、個人經營的企業。這些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照章納稅。
6.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這體現了消費稅調節生產,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設置原則。
7.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不論是用于本校教學還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稅,或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8.校辦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9.校辦企業生產銷售給外貿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如果符合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三個條件,應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增值稅稅款。
1.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
2.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3.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校辦企業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包括:
1.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不征增值稅。
2.小學校辦企業對外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在財政部規定的期限內可部分或全部退還已征增值稅的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
企業應按規定先納稅,全年經營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審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繳納的增值稅。
3.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可免征營業稅;不是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應按規定征稅。
另外,下列企業和項目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的。這是因為這些企業并不是由學校出資自辦的。
2.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這些企業不符合校辦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三個條件。
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這些企業一般不是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這些企業的收入不完全歸學校所有。
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或承包給外單位、個人經營的企業。這些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照章納稅。
6.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這體現了消費稅調節生產,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設置原則。
7.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不論是用于本校教學還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稅,或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8.校辦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9.校辦企業生產銷售給外貿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如果符合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三個條件,應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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