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特殊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勞動就業企業安排待業人員可減免所得稅
根據國家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規定: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數+當年安置待業人數)×100%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勞改釋放人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2.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開辦的福利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開辦的民政福利企業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
(4)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了《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3.現行的鼓勵科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科技進步要求,我國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制度。
(1)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其他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及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年所得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暫免征收所得稅。
(2)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允許企業將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費用,在征收所得稅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規定在開辦之日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4)新辦的科技咨詢、信息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免征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多種多樣,企業應當充分了解各項減免稅政策法規,在組建、注冊、經營方式上充分參考所得稅優惠政策,以達到總體稅負的優化。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政策多半都有一定的時效,例如,新稅制實行后,國家保留了部分行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些政策規定了到期日。企業如有疏忽,或未在規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就會喪失機會。此外,企業在減免稅快到期時,將未來收益在減免稅期間內實現,將虧損推遲到征稅期再實現,也可以達到規避一部分所得稅的目的。
根據國家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規定: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數+當年安置待業人數)×100%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勞改釋放人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2.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開辦的福利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開辦的民政福利企業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
(4)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了《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3.現行的鼓勵科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科技進步要求,我國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制度。
(1)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其他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及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年所得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暫免征收所得稅。
(2)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允許企業將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費用,在征收所得稅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規定在開辦之日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4)新辦的科技咨詢、信息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免征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多種多樣,企業應當充分了解各項減免稅政策法規,在組建、注冊、經營方式上充分參考所得稅優惠政策,以達到總體稅負的優化。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政策多半都有一定的時效,例如,新稅制實行后,國家保留了部分行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些政策規定了到期日。企業如有疏忽,或未在規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就會喪失機會。此外,企業在減免稅快到期時,將未來收益在減免稅期間內實現,將虧損推遲到征稅期再實現,也可以達到規避一部分所得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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