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二)
關于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個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
單晶硅片是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硅材料。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海關應為其提供直達便利。
(四)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個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
單晶硅片是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硅材料。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海關應為其提供直達便利。
(四)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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