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增值稅(4)
2.糧食企業
(1)為支持和配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糧食增值稅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①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審批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注銷;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須重新核定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
②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a.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b.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c.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③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④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⑤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
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后予以免稅。
⑥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注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通知和增值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各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財稅字[1999]198號(2)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并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使用防偽稅控系統,擅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國稅函[1999]560號
(3)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國發[1999]20號)的精神,現就有關國有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①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凡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在1999年內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應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恢復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于免征增值稅的庫存糧食,可按其收購金額的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9年12月3日國稅函[1999]829號
(4)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稅資格申請表(略)
(四)校辦企業的減免稅規定
1.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享受優惠政策的校辦企業標準,繼續按照國稅發[1994]15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校辦企業免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財稅字[2000]92號
2.學校辦企業的范圍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門所屬的普通性學校舉辦的校辦企業,不包括私人辦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學校(電大、夜大、業大、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等)舉辦的校辦企業。
(2)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辦校辦企業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部門嚴格審核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3)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
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③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國稅發[1994]156號
3.黨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納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黨校所辦企業執行校辦企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1995年9月15日財政字[1995]93號
(1)為支持和配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糧食增值稅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①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審批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注銷;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須重新核定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
②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a.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b.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c.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③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④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⑤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
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后予以免稅。
⑥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注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通知和增值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各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財稅字[1999]198號(2)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并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使用防偽稅控系統,擅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國稅函[1999]560號
(3)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國發[1999]20號)的精神,現就有關國有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①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凡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在1999年內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應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恢復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于免征增值稅的庫存糧食,可按其收購金額的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9年12月3日國稅函[1999]829號
(4)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稅資格申請表(略)
(四)校辦企業的減免稅規定
1.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享受優惠政策的校辦企業標準,繼續按照國稅發[1994]15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校辦企業免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財稅字[2000]92號
2.學校辦企業的范圍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門所屬的普通性學校舉辦的校辦企業,不包括私人辦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學校(電大、夜大、業大、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等)舉辦的校辦企業。
(2)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辦校辦企業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部門嚴格審核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3)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
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③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國稅發[1994]156號
3.黨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納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黨校所辦企業執行校辦企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1995年9月15日財政字[199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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