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增值稅(3)
4.避孕藥品和用具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
5.古舊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此處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93)財法字第038號
6.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7.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8.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9.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
10.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
邊銷茶,是指以黑茶、紅茶末、老青茶、綠茶經蒸制、加壓、發酵、壓制成不同形狀,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財稅字[1994]060號
11.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并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械。
對外銷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財稅字[1997]135號
12.在2000年底以前,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財稅字[1996]78號
13.黃金
(1)經國務院研究批準,在1995年底以前,對黃金礦砂(包括伴生金礦)和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財稅字[1994]024號
(2)經國務院批準,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關于黃金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24號)及有關文件對黃金、白銀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財稅字[1996]20號
14.對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教學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財稅字[1997]66號
15.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通知》
1994年10月18日財稅字[1994]060號
16.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8年3月5日財稅字[1998]47號
17.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1)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①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②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產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③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財稅字[1995]44號
(2)經國務院批準,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144號):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財稅字[1996]20號
(二)免征增值稅的勞務: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財稅字[1994]004號
(三)飼料、糧食生產企業的減免稅規定
1.飼料企業
(1)隨著我國飼料工業的發展,飼料的品種和生產特點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了支持飼料工業發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飼料的征免增值稅范圍,加強對飼料飲征增值稅的管理,現將對《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中飼料注釋的修訂及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
①飼料指用于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
本貨物的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油餅、骨粉、魚粉、飼料級磷酸氫鈣;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②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及飼料工業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
③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執行的飼料免稅范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飼料的銷售對象確定征免,即:凡銷售給飼料生產企業、飼養單位及個體養殖戶的飼料,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一律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國稅發[1999]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中第三條“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修改為“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納稅人已納增值稅可以從以后的應納增值稅當中抵減。
對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單一飼料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國稅發[2000]93號
(3)企業上報免稅申請時一般應報送的資料:
①《飼料生產企業免稅申請表》;
②省質檢部門的產品質檢合格證明(復印件);
③省計經委飼料辦的審核意見(復印件)。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
5.古舊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此處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93)財法字第038號
6.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7.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8.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9.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
10.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
邊銷茶,是指以黑茶、紅茶末、老青茶、綠茶經蒸制、加壓、發酵、壓制成不同形狀,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財稅字[1994]060號
11.軍隊系統所屬企業生產并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在軍隊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煤炭、營具、藥品、鍋爐、縫紉機械。
對外銷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財稅字[1997]135號
12.在2000年底以前,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財稅字[1996]78號
13.黃金
(1)經國務院研究批準,在1995年底以前,對黃金礦砂(包括伴生金礦)和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財稅字[1994]024號
(2)經國務院批準,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關于黃金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24號)及有關文件對黃金、白銀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財稅字[1996]20號
14.對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教學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財稅字[1997]66號
15.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通知》
1994年10月18日財稅字[1994]060號
16.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8年3月5日財稅字[1998]47號
17.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1)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①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②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產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③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財稅字[1995]44號
(2)經國務院批準,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144號):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財稅字[1996]20號
(二)免征增值稅的勞務: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財稅字[1994]004號
(三)飼料、糧食生產企業的減免稅規定
1.飼料企業
(1)隨著我國飼料工業的發展,飼料的品種和生產特點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了支持飼料工業發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飼料的征免增值稅范圍,加強對飼料飲征增值稅的管理,現將對《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中飼料注釋的修訂及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
①飼料指用于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
本貨物的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油餅、骨粉、魚粉、飼料級磷酸氫鈣;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②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及飼料工業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
③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執行的飼料免稅范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飼料的銷售對象確定征免,即:凡銷售給飼料生產企業、飼養單位及個體養殖戶的飼料,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一律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國稅發[1999]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中第三條“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修改為“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納稅人已納增值稅可以從以后的應納增值稅當中抵減。
對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單一飼料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國稅發[2000]93號
(3)企業上報免稅申請時一般應報送的資料:
①《飼料生產企業免稅申請表》;
②省質檢部門的產品質檢合格證明(復印件);
③省計經委飼料辦的審核意見(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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