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增值稅(5)
(五)高新技術產業的增值稅扶持政策
1.對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其軟件產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對國內沒有的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進口實行稅收扶持政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
1999年8月20日中發[1999]14號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3.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
4.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5.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有關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財稅字[1999]273號
6.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范疇,應當享受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把應用軟件和以數字代碼方式加工的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電子出版物的標識代碼為ISBN,其媒體形態為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IC-Card)。以錄音帶、錄像帶、唱片(LP)、激光唱盤(CD)、激光視盤(LD、VCD、DVD)等媒體形態的音像制品(標識代碼為ISRC)不屬于電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征稅范圍的通知》
2000年3月7日國稅函[2000]168號
7.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或銷售機器設備附帶的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計算機軟件),已征稅的,無論是只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中的一種稅,還是既征收了營業稅又征收了增值稅,均不作納稅調整;未征稅的,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的規定補征營業稅或增值稅。
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進口計算機軟件供自己使用的,無論進口環節繳納了增值稅還是按規定免征了增值稅,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凡未征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營業稅;進口后在境內銷售的,其征收問題依照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所規定的執行時間。1999年10月1日以后,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凡未按該文件有關營業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規定而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必須糾正并做稅款補、退庫處理。
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所稱“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是指經國家版權局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核準登記并取得該中心發放的著作權登記證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計算機軟件征收流轉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國稅發[2000]133號
8.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的精神,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現就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要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②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集成電路設計是將系統、邏輯與性能的設計要求轉化為具體的物理版圖的過程。
(2)關于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個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單晶硅片是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硅材料。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3)關于稅務管理
①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由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經由地(市)級以上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初選,報經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部門批準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單的軟件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②經由集成電路項目審批部門征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后確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按軟件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其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難于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⑤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資格,并不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準予和取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認定,應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
關于軟件、集成電路產品以及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確生效時間的政策,一律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財稅字[2000]25號
9.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1)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①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②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③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④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⑥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⑦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⑧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⑨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2)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①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③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④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⑤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⑥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3)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4)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
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5)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6)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復審申請。
提出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
受理機關應對復審申請實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7)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范外,比照本辦法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際準和程序執行。
(9)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0年10月16日 信部聯產[2000]968號
1.對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其軟件產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對國內沒有的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進口實行稅收扶持政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
1999年8月20日中發[1999]14號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3.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
4.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5.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有關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財稅字[1999]273號
6.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范疇,應當享受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把應用軟件和以數字代碼方式加工的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電子出版物的標識代碼為ISBN,其媒體形態為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IC-Card)。以錄音帶、錄像帶、唱片(LP)、激光唱盤(CD)、激光視盤(LD、VCD、DVD)等媒體形態的音像制品(標識代碼為ISRC)不屬于電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征稅范圍的通知》
2000年3月7日國稅函[2000]168號
7.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或銷售機器設備附帶的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計算機軟件),已征稅的,無論是只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中的一種稅,還是既征收了營業稅又征收了增值稅,均不作納稅調整;未征稅的,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的規定補征營業稅或增值稅。
1999年10月1日前,納稅人進口計算機軟件供自己使用的,無論進口環節繳納了增值稅還是按規定免征了增值稅,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凡未征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營業稅;進口后在境內銷售的,其征收問題依照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所規定的執行時間。1999年10月1日以后,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凡未按該文件有關營業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規定而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必須糾正并做稅款補、退庫處理。
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所稱“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是指經國家版權局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核準登記并取得該中心發放的著作權登記證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計算機軟件征收流轉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國稅發[2000]133號
8.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的精神,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現就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要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②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集成電路設計是將系統、邏輯與性能的設計要求轉化為具體的物理版圖的過程。
(2)關于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個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單晶硅片是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硅材料。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3)關于稅務管理
①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由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經由地(市)級以上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初選,報經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部門批準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單的軟件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②經由集成電路項目審批部門征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后確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按軟件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其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難于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⑤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資格,并不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準予和取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認定,應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
關于軟件、集成電路產品以及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確生效時間的政策,一律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財稅字[2000]25號
9.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1)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①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②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③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④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⑥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⑦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⑧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⑨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2)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向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①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③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④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⑤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⑥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3)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4)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
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5)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6)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復審申請。
提出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
受理機關應對復審申請實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7)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范外,比照本辦法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際準和程序執行。
(9)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0年10月16日 信部聯產[2000]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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