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
6.內資漁業所得免稅
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
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29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
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
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
對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
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29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
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
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
對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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