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興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三)
11.科研機構轉制免稅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及省、地(市)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0]24號)
12.新辦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
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3.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14.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15.勘察設計單位改制減稅。
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5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38號)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及省、地(市)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0]24號)
12.新辦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
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3.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14.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15.勘察設計單位改制減稅。
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5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38號)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