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興產業——流轉稅優惠政策(八)
36.軟件免稅
對輕型客車(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車身總長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車)整車生產企業,引進開發技術所需進口的軟件,免征進口關稅。(稅委會[1997]19號)
37.攝錄機散件減稅
生產企業引進攝錄一體機整體技術后1年內,經批準進口的攝錄一體機成套散件,進口關稅稅率減按12%計征。(署稅字[1997]603號)
38.攝錄機國產化優惠稅率
經批準定點生產攝錄一體機企業按國產化程度的高低,實行級差進口關稅優惠稅率:(署稅字[1997]603號)
(1)在1年內國產化率達到1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一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11%計征進口關稅;
(2)在2年內國產化率達到2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二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9%計征進口關稅;
(3)在4年內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一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6%計征進口關稅;
(4)在5年內實現電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儲芯片,主導軸電機四個零部件中,任一個零部件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可在上述關稅優惠的基礎上,每個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個百分點的關稅優惠。
在期限內提前達到規定國產化率要求的定點企業,可提前享受相應的優惠稅率。
39.紡機零部件暫定稅率
從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對國家批準的紡機專項中整體國產化未達到40%的紡機所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若在當年列入暫定稅率目錄的,按當年暫定稅率征稅。(稅委會[1998]2號)
40.輕型客車國產化減稅
對經國家批準的生產企業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實行國產化率掛鉤的關稅稅率:(稅委會[1997]19號)
(1)對輕型客車整車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40%一60%的,進口的零部件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75%征收進口關稅;達到60%一80%的,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40%征收進口關稅。
(2)對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一80%的,進口的零部件,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30%征收進口關稅。
對輕型客車(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車身總長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車)整車生產企業,引進開發技術所需進口的軟件,免征進口關稅。(稅委會[1997]19號)
37.攝錄機散件減稅
生產企業引進攝錄一體機整體技術后1年內,經批準進口的攝錄一體機成套散件,進口關稅稅率減按12%計征。(署稅字[1997]603號)
38.攝錄機國產化優惠稅率
經批準定點生產攝錄一體機企業按國產化程度的高低,實行級差進口關稅優惠稅率:(署稅字[1997]603號)
(1)在1年內國產化率達到1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一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11%計征進口關稅;
(2)在2年內國產化率達到2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二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9%計征進口關稅;
(3)在4年內國產化率達到4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在下一年內進口的零部件,減按6%計征進口關稅;
(4)在5年內實現電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儲芯片,主導軸電機四個零部件中,任一個零部件國產化率達到60%及以上的生產企業,可在上述關稅優惠的基礎上,每個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個百分點的關稅優惠。
在期限內提前達到規定國產化率要求的定點企業,可提前享受相應的優惠稅率。
39.紡機零部件暫定稅率
從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對國家批準的紡機專項中整體國產化未達到40%的紡機所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若在當年列入暫定稅率目錄的,按當年暫定稅率征稅。(稅委會[1998]2號)
40.輕型客車國產化減稅
對經國家批準的生產企業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實行國產化率掛鉤的關稅稅率:(稅委會[1997]19號)
(1)對輕型客車整車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40%一60%的,進口的零部件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75%征收進口關稅;達到60%一80%的,2年內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40%征收進口關稅。
(2)對發動機、變速箱生產企業,產品國產化率達到60%一80%的,進口的零部件,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進口關稅;達到80%以上的,按規定稅率的30%征收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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