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所能享受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能夠享受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是出口退免稅。
所謂出口退、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按照規定的退稅率退還給納稅人,或者在出口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退、免稅有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因而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鼓勵出口手段。我國為鼓勵出口,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也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
一、出口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根據現行政策,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才有辦理出口退、免稅的資格: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
(二)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
(三)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
(四)下列沒有進出經營權,但國家稅務總局特準出口退稅的企業: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其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出口后,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退稅率辦理退稅。對于企業取得的對外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免征增值稅,但不予退稅);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4.在國外采購貨物并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企業;
5.免稅店。
(五)按照國稅發[1999]20號文件規定,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援外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成分的中、長期低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對指定的金融機構貼息。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政府指定的對外提供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原則協議的范圍內,雙方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中國企業同受援國企業以合資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經營、合作經營等方式實施的項目。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的,提供給援外企業用于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具有償還性質的援外政府基金。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上述援外企業必須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企業。
二、出口貨物退稅的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有資格辦理出口退稅:
(一)屬于增值稅或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二)貨物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
(三)出口貨物必須結匯(部分貨物除外);
(四)必須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
(五)退稅申報時必須提供規定的有關單證。
此外,國家對一些特準出口貨物的退稅條件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要求。
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于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退稅: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紙制品。
三、出口貨物退稅率
按照有關規定,現行出口貨物退稅率確定為:
(一)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7%;
(二)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出口退稅率為17%;
(三)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包括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生絲(不包括廢絲)、純棉紗、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印染布、坯布、紗布;針織品;地毯等],除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輕工產品,水泥,鋁、鋅、鉛等出口退稅率為15%;
(四)煤炭、食糖、新聞紙以及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五)農業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
(六)除農產品以外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七)鋼材出口退稅率為15%,但對列名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以產頂進”
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按照財稅字[1999]227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出口退稅率為13%。
另外,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是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和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四、出口退(免)稅計算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計算。
按照規定,凡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生產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這里所說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外資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內部設立的進出口公司(部門)也按此辦法執行。這里所說的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或委托加工生產的貨物(含擴散加工產品、協作生產產品)。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本集團成員企業生產的貨物,也視同自產貨物。
“免、抵、退”辦法中的“免”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扣內銷貨物的已納稅款;“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頂。
應當按規定的退稅率和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退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1)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
(2)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3)結持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對于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實行免、抵、退辦法計算遲稅額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遲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的,應依據購進貨物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進項金額和該貨物適用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其公式是: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對出口貨物庫存賬和銷售賬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以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
外貿企業適用上述計算辦法,其前提條件是必須做到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賬和銷售賬,單獨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征稅機關可憑該批貨物專用發票或退稅機關出具的退稅證明辦理內銷貨物進項稅額的抵扣。
4.對從事對外承包項目、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等特定企業出口貨物,特準退(免)稅的計算方法是:按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進項金額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其公式是: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5.對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種退(免)稅貨物,因小規模企業提供的是普通發票,其退稅計算公式: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稅銷售額/(1十征收率6%)×退稅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退稅率有6%和5%兩種,當特準退稅的貨物屬于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6%;當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貨物屬于農產品范圍時,則退稅率必須是5%。
6.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五、出口貨物退稅的管理
(一)出口企業分類管理
按照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簡化退稅申報憑證的辦法。
1.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本地區所轄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依據其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實際情況,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要求企業必須同時具備該類企業的全部條件。
(1)A類企業。
①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②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③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④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
稅款;
⑤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B類企業。
①連續兩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2000萬美元以上);
②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③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
稅款;
④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3)C類企業。
①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②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4)D類企業。
近三年來曾經發生過騙稅問題的出口企業。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指注冊地在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業)分類有所調整,具體為:
(1)A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具體行業和產品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商同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②年創匯額2000萬美元以上。
③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④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⑤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B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年創匯額15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1000萬美元以上)。
②近3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③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
稅款。
④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對各類企業的退稅管理辦法
(1)對A類企業實行先預退稅、后核銷的管理辦法。
A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按季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申報退(免)稅。經審核無誤,主管稅務機關可據此辦理退(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待該企業將有關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再予逐筆復審(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核銷已退(免)稅款。所退(免)稅款在年度終了后,按出口退稅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免)稅款予以補繳入中央庫,少退(免)稅款予以補退。
(2)對B類企業實行按簡化憑證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B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報退(免)稅。其他憑證(即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等輔助憑證)可不按月附送、但應裝訂成冊備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無誤,即可辦理退(免)稅的審批手續。
對B類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實行總量控制、年終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結束時尚未核銷外匯的、除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出具中、遠期結匯證明的出口貨物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比例從已退稅款中扣回未核銷外匯部分的稅款。
(3)對C類企業實行單證齊全方可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C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方可申報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其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4)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的退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D類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除按C類企業辦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其退稅申報資料應進行嚴格審核,經調查核實,在確定出口貨物的貨款確已直接付給銷貨方且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真實、齊全、無誤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
(1)在退稅指標不足時,對A、B類企業優先辦理退稅。
(2)對C類企業的退稅單證、電子信息要嚴格審核和強化對其財務核算監管力度。
(3)對D類企業實行半年退稅一次并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4)對退稅單證真實和電子信息齊全,核對無誤的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2.出口企業類別的確認和管理。
(1)A類企業名單由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會商外經貿部后審批下達。B類、C類、D類企業名單的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商同級外經貿委(廳、局)后依據本地實行情況自定。如在一個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符合本通知條件的B類企業不足10戶的,可在年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中選定,補足10戶。
(2)出口企業的分類實行一年一審制。每年年度退稅清算結束一個月內,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依上年出口退(免)稅實際、對出口企業的分類重新進行調整。
其中對建議為A類企業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于當年6月底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3)被確定為A類、B類的出口企業,如有從事騙稅業務的,一經發現,自動喪失A類、B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優惠待遇、除立即轉為D類企業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還要依據現行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4)出口企業一經確定為D類企業,三年內不得轉定為A類、B類、C類企業。
(二)出口貨物退稅登記管理
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出口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三)憑證管理
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
1.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后予以確認。
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4)出口收匯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證按月裝訂成冊并匯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后將企業上一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a.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b.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企業在國內銷售貨物而收取外匯的,不得計入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匯數額中。
2.企業委托其他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時,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
3.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出口貨物的退稅。按照規定,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出口用于修理修配的貨物,應在貨物出境后,向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和貨物出庫單計算。
(三)辦理程序
按照規定,凡是享受出口退、免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四)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準確地辦理出口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凡申請出口退稅企業必須實行電子化管理辦法。
出口企業退稅單證錄入計算機的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由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若企業計算機錄入能達到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報經退稅部門備案后,也可采取由企業錄入方式。
出口企業須將出口退稅的有關單證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要求,裝訂成冊,由出口企業將符合規定的單證及相應的申報退稅數據送退稅部門。
退稅部門須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退稅數據和退稅單證。對申報退稅數據,須進行檢測,發現壞盤、空盤、帶病毒盤等有嚴重問題的申報數據,不予受理,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所謂出口退、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按照規定的退稅率退還給納稅人,或者在出口時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退、免稅有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因而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鼓勵出口手段。我國為鼓勵出口,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也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
一、出口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根據現行政策,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才有辦理出口退、免稅的資格: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
(二)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
(三)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
(四)下列沒有進出經營權,但國家稅務總局特準出口退稅的企業: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其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出口后,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退稅率辦理退稅。對于企業取得的對外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免征增值稅,但不予退稅);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4.在國外采購貨物并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企業;
5.免稅店。
(五)按照國稅發[1999]20號文件規定,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援外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成分的中、長期低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對指定的金融機構貼息。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政府指定的對外提供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原則協議的范圍內,雙方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中國企業同受援國企業以合資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經營、合作經營等方式實施的項目。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的,提供給援外企業用于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具有償還性質的援外政府基金。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上述援外企業必須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企業。
二、出口貨物退稅的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有資格辦理出口退稅:
(一)屬于增值稅或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二)貨物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
(三)出口貨物必須結匯(部分貨物除外);
(四)必須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
(五)退稅申報時必須提供規定的有關單證。
此外,國家對一些特準出口貨物的退稅條件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要求。
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于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退稅: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紙制品。
三、出口貨物退稅率
按照有關規定,現行出口貨物退稅率確定為:
(一)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7%;
(二)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出口退稅率為17%;
(三)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包括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生絲(不包括廢絲)、純棉紗、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印染布、坯布、紗布;針織品;地毯等],除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輕工產品,水泥,鋁、鋅、鉛等出口退稅率為15%;
(四)煤炭、食糖、新聞紙以及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五)農業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
(六)除農產品以外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七)鋼材出口退稅率為15%,但對列名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以產頂進”
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按照財稅字[1999]227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出口退稅率為13%。
另外,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是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和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四、出口退(免)稅計算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計算。
按照規定,凡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生產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這里所說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外資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內部設立的進出口公司(部門)也按此辦法執行。這里所說的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或委托加工生產的貨物(含擴散加工產品、協作生產產品)。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本集團成員企業生產的貨物,也視同自產貨物。
“免、抵、退”辦法中的“免”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扣內銷貨物的已納稅款;“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頂。
應當按規定的退稅率和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退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1)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
(2)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3)結持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對于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實行免、抵、退辦法計算遲稅額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遲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的,應依據購進貨物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進項金額和該貨物適用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其公式是: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對出口貨物庫存賬和銷售賬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以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
外貿企業適用上述計算辦法,其前提條件是必須做到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賬和銷售賬,單獨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征稅機關可憑該批貨物專用發票或退稅機關出具的退稅證明辦理內銷貨物進項稅額的抵扣。
4.對從事對外承包項目、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等特定企業出口貨物,特準退(免)稅的計算方法是:按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進項金額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其公式是: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5.對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種退(免)稅貨物,因小規模企業提供的是普通發票,其退稅計算公式: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稅銷售額/(1十征收率6%)×退稅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退稅率有6%和5%兩種,當特準退稅的貨物屬于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6%;當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貨物屬于農產品范圍時,則退稅率必須是5%。
6.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五、出口貨物退稅的管理
(一)出口企業分類管理
按照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簡化退稅申報憑證的辦法。
1.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本地區所轄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依據其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實際情況,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要求企業必須同時具備該類企業的全部條件。
(1)A類企業。
①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②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③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④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
稅款;
⑤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B類企業。
①連續兩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2000萬美元以上);
②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③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
稅款;
④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3)C類企業。
①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②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4)D類企業。
近三年來曾經發生過騙稅問題的出口企業。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指注冊地在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業)分類有所調整,具體為:
(1)A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具體行業和產品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商同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②年創匯額2000萬美元以上。
③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④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⑤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B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年創匯額15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1000萬美元以上)。
②近3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③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
稅款。
④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對各類企業的退稅管理辦法
(1)對A類企業實行先預退稅、后核銷的管理辦法。
A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按季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申報退(免)稅。經審核無誤,主管稅務機關可據此辦理退(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待該企業將有關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再予逐筆復審(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核銷已退(免)稅款。所退(免)稅款在年度終了后,按出口退稅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免)稅款予以補繳入中央庫,少退(免)稅款予以補退。
(2)對B類企業實行按簡化憑證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B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報退(免)稅。其他憑證(即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等輔助憑證)可不按月附送、但應裝訂成冊備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無誤,即可辦理退(免)稅的審批手續。
對B類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實行總量控制、年終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結束時尚未核銷外匯的、除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出具中、遠期結匯證明的出口貨物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比例從已退稅款中扣回未核銷外匯部分的稅款。
(3)對C類企業實行單證齊全方可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C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方可申報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其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4)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的退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D類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除按C類企業辦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其退稅申報資料應進行嚴格審核,經調查核實,在確定出口貨物的貨款確已直接付給銷貨方且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真實、齊全、無誤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
(1)在退稅指標不足時,對A、B類企業優先辦理退稅。
(2)對C類企業的退稅單證、電子信息要嚴格審核和強化對其財務核算監管力度。
(3)對D類企業實行半年退稅一次并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4)對退稅單證真實和電子信息齊全,核對無誤的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2.出口企業類別的確認和管理。
(1)A類企業名單由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會商外經貿部后審批下達。B類、C類、D類企業名單的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商同級外經貿委(廳、局)后依據本地實行情況自定。如在一個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符合本通知條件的B類企業不足10戶的,可在年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中選定,補足10戶。
(2)出口企業的分類實行一年一審制。每年年度退稅清算結束一個月內,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依上年出口退(免)稅實際、對出口企業的分類重新進行調整。
其中對建議為A類企業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于當年6月底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3)被確定為A類、B類的出口企業,如有從事騙稅業務的,一經發現,自動喪失A類、B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優惠待遇、除立即轉為D類企業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還要依據現行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4)出口企業一經確定為D類企業,三年內不得轉定為A類、B類、C類企業。
(二)出口貨物退稅登記管理
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出口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三)憑證管理
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
1.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后予以確認。
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4)出口收匯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證按月裝訂成冊并匯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后將企業上一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a.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b.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企業在國內銷售貨物而收取外匯的,不得計入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匯數額中。
2.企業委托其他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時,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
3.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出口貨物的退稅。按照規定,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出口用于修理修配的貨物,應在貨物出境后,向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和貨物出庫單計算。
(三)辦理程序
按照規定,凡是享受出口退、免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四)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準確地辦理出口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凡申請出口退稅企業必須實行電子化管理辦法。
出口企業退稅單證錄入計算機的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由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若企業計算機錄入能達到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報經退稅部門備案后,也可采取由企業錄入方式。
出口企業須將出口退稅的有關單證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要求,裝訂成冊,由出口企業將符合規定的單證及相應的申報退稅數據送退稅部門。
退稅部門須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退稅數據和退稅單證。對申報退稅數據,須進行檢測,發現壞盤、空盤、帶病毒盤等有嚴重問題的申報數據,不予受理,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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