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增值稅(2)
(2)動物類
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①水產品
水產品是指人工放養和人工捕撈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動物。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
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國。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②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
a.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b.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c.蛋類產品。是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類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
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d.鮮奶。是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
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③動物皮張
動物皮張是指從各種動物(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身上直接剝取的,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
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④動物毛絨
動物毛絨是指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毛和羽毛。
洗凈毛、洗凈絨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⑤其他動物組織
其他動物組織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
a.蠶繭。包括鮮繭和干繭,以及蠶蛹。
b.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經加工的天然蜂蜜、鮮蜂王漿等。
c.動物樹脂,如蟲膠等。
d.其他動物組織,如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財稅字[1995]52號
2.農業生產資料
(1)下列貨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繼續免征增值稅:
①飼料(另有規定,見第19條):
②農膜。
③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鉀肥、重鈣;
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生產銷售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
④化肥生產企業以本條第3款所列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生產銷售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⑤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敵敵畏、氧樂果、辛硫磷、殺蟲雙、丁草胺、敵百蟲、欠效磷、井崗霉素、水胺硫磷、滅多威、五氯酚鈉、莠去津、棉鈴寶、甲氰菊酯、甲多丹、滅鈴皇、乙草胺、對硫磷中的甲基對琉磷。
⑥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2)對下列新調增的農藥免稅貨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
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基異柳磷、吡蟲啉、二氯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滅威、代森錳鋅、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噠螨靈、乙酰甲胺磷、敵鼠鈉、殺蟲單、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種靈。
(3)對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胺磷、多菌靈、氰戊菊酯、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威、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琉磷,從1998年6月1日起恢復征收增值稅。
(4)自1998年6月1日起,《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增值稅問題的緊急通知》
(財稅電字[1997]001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財稅字[1998]78號
(5)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尿素、磷銨和硫磷銨,其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產品是指企業停止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后,在改產尿素、磷銨和硫磷銨的當年,生產設備所達設計能力內生產的上述產品。對改產以后再擴產和擴建生產銷售的上述產品,不得給予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此前,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上述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范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作調整,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尿素等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財稅字[2000]69號
3.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此處所稱“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貨物。
(2)此處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除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93)財法字第038號
(3)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國稅函發[1995]2825號
(4)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包括:
①小轎車:指用于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
小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②越野車: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
越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③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車”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車”。
小客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53號
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①水產品
水產品是指人工放養和人工捕撈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動物。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
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國。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②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
a.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b.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c.蛋類產品。是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類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
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d.鮮奶。是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
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③動物皮張
動物皮張是指從各種動物(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身上直接剝取的,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
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④動物毛絨
動物毛絨是指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毛和羽毛。
洗凈毛、洗凈絨等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⑤其他動物組織
其他動物組織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
a.蠶繭。包括鮮繭和干繭,以及蠶蛹。
b.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經加工的天然蜂蜜、鮮蜂王漿等。
c.動物樹脂,如蟲膠等。
d.其他動物組織,如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財稅字[1995]52號
2.農業生產資料
(1)下列貨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繼續免征增值稅:
①飼料(另有規定,見第19條):
②農膜。
③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鉀肥、重鈣;
原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的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生產銷售的尿素、磷銨和硫磷銨。
④化肥生產企業以本條第3款所列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生產銷售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⑤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敵敵畏、氧樂果、辛硫磷、殺蟲雙、丁草胺、敵百蟲、欠效磷、井崗霉素、水胺硫磷、滅多威、五氯酚鈉、莠去津、棉鈴寶、甲氰菊酯、甲多丹、滅鈴皇、乙草胺、對硫磷中的甲基對琉磷。
⑥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2)對下列新調增的農藥免稅貨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稅:
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基異柳磷、吡蟲啉、二氯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滅威、代森錳鋅、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噠螨靈、乙酰甲胺磷、敵鼠鈉、殺蟲單、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種靈。
(3)對農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甲胺磷、多菌靈、氰戊菊酯、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威、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琉磷,從1998年6月1日起恢復征收增值稅。
(4)自1998年6月1日起,《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增值稅問題的緊急通知》
(財稅電字[1997]001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財稅字[1998]78號
(5)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尿素、磷銨和硫磷銨,其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產品是指企業停止生產碳酸氫銨、普通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后,在改產尿素、磷銨和硫磷銨的當年,生產設備所達設計能力內生產的上述產品。對改產以后再擴產和擴建生產銷售的上述產品,不得給予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此前,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上述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范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作調整,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化肥生產企業改產尿素等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2000年5月10日財稅字[2000]69號
3.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此處所稱“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貨物。
(2)此處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除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93)財法字第038號
(3)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國稅函發[1995]2825號
(4)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包括:
①小轎車:指用于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
小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②越野車: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
越野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③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車”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車”。
小客車的征收范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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