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層次有待提高
1.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國的主體稅種-增值稅制度。爭取在幾年內實現從“暫行條例”向“稅法”的轉變,即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規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2.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頒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或《法人所得稅法》。
3.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稅基偏窄,不能適應個人收入渠道多樣、名目繁多的現狀;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貫徹量能負擔原則;規定費用扣除額偏低而邊際稅率偏高,不利于公平、簡便征納。改革的具體意見是:改分類課征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課征制;擴大稅基,以利收入和調節;適當調整扣除標準、適當調低邊際稅率;以調節高收入者為重點,加強稅源監控;推進收入初次分配的市場化,使全部收入透明化和規范化;加快建立調節個人收入的稅收體系和個人收入的信用化體系;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監測能力和征管水平;完善內外部配套措施,把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規律,實現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的創新。
4.在完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制的同時,啟動“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的工作,抓緊制定調整消費稅制的方案。
5.加快取消農業稅,積極推進綜合配套改革、統一城鄉稅制。加快取消農業稅,意味著政府將大幅度減少甚至基本取消來自農業的收入,這一舉措的實施,將會對現行政府間財政關系、農村基層政權、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方式和管理產生巨大的沖擊和影響,包括中央以及省級財政的承受能力、農村基層政權的穩固和重構、農村公共財政資金的管理與監督、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規范與完善等。建議及早研究統一城鄉稅制問題,設計、論證具體方案,推進制度創新。
在取消農業稅后,根據城鄉稅制統一的原則,進行制度創新,可考慮在條件成熟時,對農業生產者征收農業土地使用稅(土地資源稅)或對進入流通領域市場的農產品征收農業商品增值稅。在統一稅制的情況下,對農村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貫徹對農民“多予、少取、不取、放活”的方針。
6.研究制定《遺產稅法》、《財產稅法》、《社會保障稅法》等新稅法。我國財產稅地位正在崛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產稅將成為地方稅主體稅種和地方主力財源,在“十一五”期間應科學規劃、綜合協調,著手進行構建財產稅作為我國地方稅主體稅種的研究。遺產稅是提倡勤勞致富、縮小社會成員貧富差距的具有重要調節意義的稅種,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也日益被人們所認識。
二、規范稅收立法主體,以立法機關正式立法形式為主,提高我國稅收立法的層次。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稅法的制定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其制定法規、規章屬于行政行為。但由于兩種“特殊”情況的存在,影響了我國立法體制建設和行政立法活動的規范。一是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對行政法規、規章設立了一個“根據”原則,即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可以上位階的法律(法規)為根據;二是全國人大對國務院進行廣泛的立法授權,授權的內容包括制定公民新的權利和義務。行政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是大有區別的。由立法機關正式制頒的法律效力更高,權威性更強,更有利于執法和司法。
為此,應科學規范、界定立法機關立法權與行政機關立法權。要正確發揮立法機關立法與稅務行政法規兩者各自的作用,有主有次,相互配合,以形成嚴密、高效的稅收法律體系。在我國當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應以立法機關正式立法形式為主,大力提高我國稅收立法的層次。對某些全國性稅種,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可先由國務院以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發布試行,但要規定試行期限(比如5年),試行期間要充分進行立法調研,并盡快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上升為法律。
下一篇:制定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