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信用淺析
稅收的一個核心問題即公平、公正。亞當。斯密早在兩百多年前提出的優良稅制四原則-個人納稅能力、確實、方便和節約,至今仍具經典意義。以政府為主體的征稅人與以企業為主體的納稅人成為矛盾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憑借國家權力要盡可能多地征收稅款,另一方面,納稅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盡可能少地繳納稅款。
一、企業不誠信納稅的原因
欠稅問題,是一個誠信問題。自由申報,是相信每個法人,因為再也沒有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人;重點稽查,則意味著一旦因為申報不實,被稅務機關稽查發現,等待他的就是嚴懲不怠。納稅人偷逃稅的凈收益等于其偷逃稅的收入減去偷逃稅的真實成本。當偷逃稅的邊際凈收益為零時,納稅人的偷逃稅凈收益最大;當偷逃稅的邊際收入等于偷逃稅的邊際成本時,企業就沒有偷逃稅款的必要了。假定偷逃稅的處罰成本是固定的,納稅人偷逃稅被查獲的可能性就主要決定于征管方的征管力度,所以納稅人偷逃稅的邊際成本主要決定于征管方。對于征管方來說,扣除征管成本的基礎上,要依法征收到盡可能多的應征稅款,這就使納稅人想盡辦法達到少納稅目的與納稅籌劃之間產生一種稅收博弈,是納稅人與政府、政府與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博弈雙方都是風險中立的理性人,中央政府的效用目標是追求中央財政收入的最大化;地方政府的效用目標是采取一切手段追求地方政府收入的最大化。稅務機關可以選擇稽查、不稽查,納稅人可以選擇誠信、不誠信納稅。
誠信是經營之根本,不誠信的企業很難留住老客戶,更難發展新客戶。
二、提高企業納稅信用信
用,是維系經濟健康發展的紐帶,是構建社會良好秩序的基礎。加強稅收信用建設,對于營造誠信的稅收環境,推進“依法治稅”和“以德治稅”,促進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2005年1月1日,《欠稅公告辦法(試行)》正式開始實施,稅務機關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及法人代表情況,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推動依法誠信納稅,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欠稅公告》的出臺大大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逃稅成本,因為連同企業和法人代表的信息一同公之于眾,使失信者聲名狼藉、寸步難行,提高失信行為的道德成本,直接導致了更大的企業非物質損失,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失信成本。納稅人如果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偷稅、逃稅、騙稅,甚至抗稅,得到的只能是眼前利益,失去的將是寶貴的誠信和良好的信譽,而失信毀譽的必然結果是自損。不僅企業將會在今后的生意中處處碰壁,作為企業主個人的信譽也會一落千丈。這就從輿論上給那些欠稅者上了一道來自道德的緊箍咒。
大多數企業都會根據自身的性格特征情況權衡選擇誠信納稅,但仍有一部分企業抱著僥幸的心理做著不法的勾當。在稅務機關人力、物力、財力都有限的前提下,國稅和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加強合作與溝通,更快的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檔案,并將納稅信用廣泛運用于信貸擔保、投資擔保、消費擔保、稅收優惠政策等領域,使失信者聲名狼藉、寸步難行,提高失信行為的道德成本。同時,避免法律規定權力彈性化和模糊化對稅收自由裁量權,增強稅法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增強執法剛性,杜絕“人情稅”和“藏稅于民”的現象,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為稅收行政執法制造一個良好的體制環境。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借鑒發達國家體制,注重道德教育,強化輿論監督,切實提升公民納稅誠信意識,意識到稅收是為自己更是為全社會服務的,才能保證稅收體制有效地運行。
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起步,將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更合理的稅收體制有利于促進企業的自覺納稅。沒有稅收就沒有國家,沒有國家就沒有小家,誠信納稅與國家和每個公民的利益息息相關。自覺向國家納稅,不做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的 “逃票乘客”,有朝一日成為公民普遍具有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不要被眼前的蠅頭小利所迷惑,做一個誠實而又正直的納稅人,自豪的喊出“我是納稅人”的光榮口號,那么社會的快速進步和國家的興旺富強必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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