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稅制需要改革
針對中國現行的金融稅制存在的問題,中國金融稅制改革應以公平和規范為基本目標,以促進金融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符合國際慣例為基本原則,從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點改革完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稅種。
改革流轉稅制度
對金融業繼續征收營業稅。目前,對金融業的流轉稅改革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繼續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對現行營業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調整稅率、稅基等辦法來加以完善。一是將對金融業征收的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在近期內是可行的。而第二種意見近期內可以暫不考慮,留待下一步稅制改革時研究決定。
調整營業稅稅率和稅基。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不征或者免征間接稅,中國的金融業營業稅名義稅率偏高。為了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應當適當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目前,在降低稅率問題上主要有三種意見,一是為了避免產生大的震動,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礎上繼續逐步調低。二是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不必降低,通過調整稅基、將按照利息收入總額計稅改為按照利差收入計稅即可達到降低銀行流轉稅負擔的目的。三是對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采取按中央、地方分別處理的辦法:各大銀行繳納的屬于中央收入的營業稅由中央政府統一降低稅率,其他銀行繳納的屬于地方收入的營業稅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降低稅率。我們認為,在上述改革意見中,第一種最為合理,第二種意見也可以考慮作為近期的一種選擇。第三種意見并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會造成金融市場的稅收政策不統一,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之間稅負不公平,不利于金融市場的正常發展。
在調整銀行業營業稅稅基方面可以考慮將按照銀行貸款業務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改為按照營業凈額(即存貸利差)計征營業稅;對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作為壞賬處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實際收回的利息數額征收營業稅;取消對證券交易資本利得部分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從局部和靜態角度看,銀行業營業稅稅率降低、稅基調整的措施必然會減少一些營業稅收入,但是從全局和動態角度看,這些措施對促進銀行業和其他行業的發展是有利的,最終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銀行的利息收入和國家稅收收入的增加。考慮到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銀行業營業稅稅率降低、稅基調整的措施在時間和步驟上應當統籌考慮。
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
統一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采用同一稅種,使用同一部稅法,統一計稅依據和稅率,取消單獨對外資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做法,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的所得稅負擔,鼓勵公平競爭。
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為了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的名義負擔和實際負擔,可以考慮適當降低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并實行二至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的低稅率用以適當照顧微利的中小企業。
修訂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適當銜接,原則上,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應當允許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計稅工資標準之類的限制應當取消。
改革商業銀行呆帳準備金提取辦法。從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看,應當取消按照提取呆帳準備資產期末余額計提呆帳準備金的規定,準予內資銀行按照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在稅前計提專項貸款準備金,外資銀行也改按這一辦法執行。從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考慮,具體操作時可以分期、分步實施,并與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等措施統籌考慮。
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當統一。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執行到批準的期限為止。
鑒于金融業務流動性極強的特點,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宜再實行地域區別政策。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以享受再投資的退稅優惠。為增加稅法的透明度,避免或者減少因稅法變化給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不利影響,對現有的稅收優惠進行調整時,應當提前一段時間通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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