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入世后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
一、稅收制度進行調整的基本原則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對本國稅收政策進行不同程度的改革,而國際稅收的主旋律也日益趨向于“簡化稅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提高效率”。依據我國國情,我們制定出既與國際稅收原則相適應,又能保證我國稅收改革順利進行的指導原則。第一,統一稅政,規范稅制。第二,公平稅負。第三,體現戰略決策和產業政策。稅政、稅法要能體現和貫徹國家的戰略決策、產業政策及地區協調發展原則,就要實行必要的稅收鼓勵限制政策,轉變原有的以地區為劃分標準的稅收優惠政策模式,而以產業及地區作為提供優惠政策的基礎。第四,宏觀稅負適當,合理安排稅制結構。宏觀稅負是指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發達國家宏觀稅負一般在30%~40%,西歐和北歐一些國家超過50%,發展中國家一般為10%~20%,而我國僅為11%左右。因而,我國的宏觀稅負可以在適當的前提下有所提高。第五,法制、透明、效率。要依法治稅;稅收法律法規要有一定期間的穩定性;執法也要公開、公正;對納稅人服務應有制度約束,并通過征管制度的改革完善,提高稅收效率、征管效率。
依據以上原則來分析中國現行稅制,有必要對進出口稅收政策、所得稅、關稅等一系列稅收政策進行調整。這種優化稅收的調整、改革要有總體規劃,分步驟實施,逐步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競爭大環境要求的完善、高效的稅收調節體系。
二、稅收制度應調整的具體方面
(一)統一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作為稅收制度中重要稅種之一,設置的合理程度將是外商投資考察標準中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我國內外資企業對所得稅法規的執行上,還存在很大差異。
1.法律效力不同。自1994年實行新稅制,涉外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而內資企業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法律效力的不同,使得內外資企業從根本上劃分為兩種不同的企業實體,而這一點是與WTO中國民待遇原則相悖的。
2.適用稅率不同。兩種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一般隨同33%。但外商所得稅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一是所得稅稅率30%,二是地方所得稅稅率3%,而地方所得稅在許多地方都是免征或減半征收的。此外,對特定地區產業,特別是在沿海開放城市或經濟開發區,能享受24%+3%或15%+3%的優惠稅率。對于國內企業,只針對中小企業增設了兩檔18%和27%的低稅率。相比較而言,外資企業最低稅率為7.5%,內資企業為18%,這樣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差別是不言而喻的。
3.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和資產的稅務處理不同。涉外稅法中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規定,比內資要寬,例如外資企業支付給職工工資,實際支付多少,準予列支多少,而內資企業則要按計稅工資進行扣除。此外,利息支出、職工工會經費、福利費、教育費、公益救濟性捐贈、交際應酬費或業務招待費等項目的稅前列支,也有不同優惠。在折舊留存殘值比例方面,外資企業的折舊殘值留存比例在原值的10%以內提取計算,內資企業在原值的5%以內計提計算。
針對這些明顯差別,我們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積極做出一些調整及改革,以便內外資企業在加入WTO后,能夠真正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公平、有序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競爭。這些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統一法律效力。立法部門應將兩部法律依據合并為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切實把在國內經營發展的企業放到平等的地位上進行監督和管理。法律依據的統一,從根本上確立了內外資企業平等的地位,是實質性轉變的關鍵,將更有利于國內經濟的發展。
2.稅率差別調整。有關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差別問題,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的經驗,采用比例稅率加累進稅率的形式,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這樣既鼓勵擴大規模經營,便于計算征收,又照顧眾多小企業的實際困難,有利于經濟的發展。
3.明確會計核算標準。稅收法規中應建立規范的內外資企業稅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確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的扣除。對于一些像職工工資的扣除,必須說明的條款應在補充說明中說明,但大的前提應是在法定扣除制度之下的,不得與之有相悖的地方。對于折舊值的問題,可以按行業進行規定,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折舊速度,不應再以內外資企業的標準進行劃分。
4.拓寬稅基。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資、外國企業的加入是不可避免的,我國應考慮將外國企業在華常設機構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保證國內稅源不再大量流失,同時要規范在華外國企業的管理和會計核算。這是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作的必需保證。
應當指出的是,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時機應有所選擇,最好在中國經濟增長基本穩定在7%左右,宏觀經濟環境相對較為寬松的條件下推出。因為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變動畢竟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調整,我們應選擇一個穩定而成熟的時機進行,以便適時處理一些調整過程中的問題。
(二)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當調整
新稅制出臺后,先后推出一系列的對外商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外商在華加大投資力度,促進國內經濟發展,這些優惠政策幾乎涉及各個稅種,甚至在某些小稅種上可以進行完全免征,其中地區性優惠最為明顯。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真正為我國帶來了更多的外商投資和相應的稅收收入呢,這一問題還值得我們進行深刻的思考。
在中國對外開放的初級階段,采取內外有別、對外資相對優惠的稅收政策,從戰略上是利大于弊的。它利于吸引外資,迅速建立對外開放的市場經濟新模式。但是加入WTO后,標志著我國進入了全面對外開放的新階段。在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我國將逐步作為國際市場的參與者,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將更為重要。如果我國繼續實行國內外企業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不利于逐步向外國開放,更可能引起稅收收入的流失,各種負面效應將更為明顯。因此,從總體上看,實行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利大于弊”的效應格局將轉變為“弊大于利”。
稅收優惠政策過多,絕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它不利了市場體系的規范化,使稅收制度復雜化,不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共同發展。同時,外商也并非能夠從中獲利。世界上很多國家實行的是稅收抵免,而不是稅收饒讓抵免(也就是在國外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免還要到國內進行補稅)。因而,稅收優惠政策應適時適量推出,決不能多多益善。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在遵循WTO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調整的思路可以從三個層次來展開:
1.對國別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首先,WTO以非歧視原則規定了各締約國之間要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給予其中一國的優惠政策,必須給予所有締約國。在我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出于政治、經濟的考慮,對邊境貿易和港澳臺地區投資制定了一些特殊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措施有的直接反映到稅收優惠上來,有的則通過“費外稅”的形式反映出來,而且少部分地方采取行政干預的形式,使這些特殊優惠往往無章可循。不管采取何種形式,這些優惠最終導致了國家(地區)間的稅負不均,是不符合WTO的最惠國原則精神的。因而,這些優惠政策應逐步予以取消。另外,WTO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其成員國給予外國人(包括法人)的待遇不應低于給予本國人的待遇。按照這一原則,次國民待遇應是被限制的。由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市場機制還不健全,對民族工業和本國市場的保護就反映到稅收保護上來,因而,應在逐步取消外資企業普遍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對外資采取選擇性稅收優惠,保護本國的民族工業。
2.對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WTO要求全國政策法規統一,給予貿易有關的投資制度應具有透明性。這是為了防止一國某些地區政策開放度達不到WTO的最低要求,并不反對某些地區政策按照全國統一的政策標準執行,這為我們實施地區性政策留有較大的余地。當前我國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及邊遠地區等,主要傾向于東部沿海地區。這種稅收優惠的區域不平衡,導致大量外資流向沿海,而內地的發展因缺少資金而受到阻礙,進一步拉大了內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與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距離,不利于國家宏觀目標的實現。措施之一是取消現存對沿海、沿邊、沿江、特區的開發區的多層次優惠,而只保留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優惠政策;二是在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不分內外資,均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三是由于西部地區投資環境較差,稅收政策作用效果受到抵消,因此不宜采取全面性的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可考慮輔以其他非稅收性政策優惠,以保證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
3.對產業性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WTO對各國實施產業傾斜政策沒有過多的限制性規定,這為我國實施產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創造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這些優惠政策并沒有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產生引力作用。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必須突出產業政策。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據我國頒布的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以先驅產業、中性產業、限制性產業分別采取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論內外資均享有這些優惠。二是稅收優惠形式可多樣化,如在操作中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扣除、科研費用開支投資抵免和再投資退稅等間接優惠形式,以增強稅收優惠的有效性。三是可考慮加大流轉稅的稅收優惠程度,并將現行“生產型”增值稅調整為“消費型”增值稅,以促進資本密集型投資。此外應當指出的是對各種稅收優惠措施應附加明確的、可操作性強的限制條件,以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作用,防止避稅、偷稅的發生。
(三)關稅政策的調整
1.在逐步降低關稅總體水平的同時,要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關稅減讓是WTO成員的基本義務,它以互惠互讓為基礎,旨在降低進出口關稅總體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礙進出口的高關稅,并要確定一些商品的稅率最高界限,即約束稅率,實際征稅不能超過這個界限,以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發展。我國通過加入WTO的談判承諾,要降低關稅的算術平均水平。但是,我們要利用WTO規則中關于允許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例外條款,結合我國產業政策,不斷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形成由低到高的梯級關稅稅率結構,以體現對產業的不同保護,從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個資源,在國家的比較優勢中,分享國際分工的利益。
2.要大力清理整頓和削減關稅減免優惠政策措施。我國關稅名義稅率高,而實際征收率卻是低的。主要原因是關稅減免太多,稅基過窄。在關稅稅率下調后,隨著進口總值增加,關稅收入會有較大幅度上升,這不僅可以保護國內產業在平等競爭的環境中健康發展,還避免了與WTO規則的要求抵觸。這主要包括:
(1)研究調整對重點投資項日和外商進口設備的免稅優惠。
(2)研究調整涉嫌有違反WTO原則的稅收減免政策。例如現行稅法指定一些內資企事業單位進口的某些產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流轉稅。
(3)調整加工貿易的來料進口的稅收征收管理。我國進口產品中約有半數是加工貿易進口的來料、進料,對這些產品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流轉稅,并可不提供確切擔保,允許分散到全國各地自由進行加工,這是世界上較寬松的開放性征稅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國內資源。(4)建立和完善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作為一種特別附加關稅,是WTO協議規定建立的促進世界貿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從維護我國經濟安全、保護國內產業出發,必須很好地掌握運用。
(四)進出口環節稅收政策調整
進出口環節的工商流轉稅與關稅一樣,直接涉及國際市場上的各種貿易,它也是一國稅收制度的窗口,帶給世界許多信息,同時也在面對各種不同的稅收問題。1.進口環節工商流轉稅。
進口環節的一些稅收減免主要是給予某些特定的行業或商品的,它在異國涉外稅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加入WTO后,它也要進行一些相應的調整。
首先,是要改變現行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與進口關稅同步減免的政策。這是因為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的性質和功能作用大不相同。關稅是國境稅,國際色彩較濃,受WTO的制約多,關稅水平和稅率、實施的保護和優惠,都要與國際銜接和協調;而增值稅、消費稅是國內稅,國際色彩相對較少,完全由主權國家自主制定政策法規。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對于保護本國產業,將起到更大作用,我們必須把關稅與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區別開來,很好的加以掌握運用。
其次,是要清理和研究調整那些有違WTO規則要求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例如:現在對某些農產品征收的增值稅,稅率高于國內其他同種產品,這是由于國內征稅適用的稅種(農民是交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免增值稅)和征稅辦法不同(對收購環節準許按10%稅率計算,扣除進項稅額),造成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有違國民待遇原則,需要研究調整。
2.調整出口稅收政策。
WTO規則關于稅收對出口的支持,有些是允許的,有些是禁止的或限制的。首先,逐步取消禁止性的稅收支持。例如,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創辦的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以出口業績為標準進行的所得稅優惠,是屬于WTO協議明確列舉禁止的以出口為唯一條件或幾項條件之一的所得稅減免補貼。類似的補貼都應盡快進行調整。
其次,用足WTO規則中允許出口退稅的條款,完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實行全額徹底退稅。我國是采用生產性增值稅,產品生產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以其中的勞務收入繳納營業稅,除交通運輸業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稅。這樣實際的退稅額是低于已征稅額的,出口產品價格中是帶有部分應退的增值稅款的,這不利于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要依據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也就是允許對出口產品在產銷全過程所交納的增值稅,都給予退稅。現行對各類企業所實行的不同退、免稅計算辦法,造成實際退稅差別,也要通過采用統一的退稅辦法,加以消除。特別是還要研究采用消費性增值稅,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既減輕國內產品的稅負,又徹底排除“多征少退”現象,以增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再次,擴大出口退稅稅種范圍。我國出口退、免稅的稅種只有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依據WTO規則,還包括銷售稅、執照稅、營業稅、印花稅、經營稅等等。為了加大鼓勵出口的力度,我們可以把營業稅列入退稅范圍,也可以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列入退稅范圍,因為后兩種稅是征收增值稅等的附加稅。
最后,運用稅收保護稀有資源和緊缺物資。WTO規定政府不允許采用行政手段限制產品出口,只允許征收出口關稅。對少數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資源和緊缺物資,不退免應征的增值稅、消費稅。
(五)其他稅種的調整與改革
1.進一步完善營業稅。
目前,我國已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營業稅政策,取消和規范了一部分減免稅規定。加入WTO后,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要逐步減少至之取消其稅收優惠。比如,現行營業稅對經濟特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返還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免征營業稅的規定,應逐步取消。同時,應加強稅收政策與產業政策的結合,對于國家鼓勵和支持的產業,采取較低的營業稅稅率,稅負從輕;國家需要限制或放開的產業,應采取較高的營業稅稅率,稅負從重。
入世后,我國金融保險、信息通訊等領域通過電子網絡進行交易也將日益增多。為了堵塞稅收漏洞,做到應收盡收,我們也應盡快完善相應的管理措施。
2.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的調整。
我國現行的房產、土地、車船的征稅,是內資、外資兩套稅法,稅負也不公平,有必要進行改革。
(1)房產稅。外資、內資企業和其它的納稅人應按統一的房產稅稅法征稅;要改變計稅依據,與國際慣例接軌,把按房產原值減除一定比例計稅的辦法改為按評估值計稅,以公平稅負,減少房產原值普遍低于評估值而形成的稅收流失;也可改進稅率設計,制定幅度稅率,以照顧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經濟發展差別很大的實際情況。
(2)土地使用稅。我國擴大開放后,很多內外資企業設在城鎮以外的地區,建議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名改為“土地使用稅”。外資、內資企業及其它納稅人應統一征收土地使用稅,建議修改《中外合資經營法》有關外商投資企業不征土地使用稅的條款,并適當調高稅額,拉大級距,以適應我國地區間經濟差別懸殊的情況和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3)車船使用稅。外資、內資企業和其它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擁有并使用的車船,應統一征收車船使用稅,并根據公平稅負的原則,適當調高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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