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對一國稅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稅制的國際化要求經濟全球化下允許商品、資金、技術、勞動力等更自由地出入,使各國經濟面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這種貿易自由化的國際傾向,對一國稅收制度的國際化、標準化提出了客觀要求。所謂國際化、標準化稅制就是在稅制結構及稅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國際慣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強調稅收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確保較高的稅收效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專家對國際化、標準化的稅制提出了若干指標。其一是集中指數,即絕大部分的財政收入要集中到幾個主要稅種來體現;其二是稅率消失指數,即實際的稅率與法定稅率盡可能接近;其三是明確性指數,稅率檔次要少,邊際稅率不宜過高,稅率明確;其四是成本指數,即稅收優惠和減免應盡量地減少,以減少稅收管理成本;其五是實施指數,即稅種覆蓋要盡可能全面,稅制的實施應是徹底和具有效率的。國際標準的稅收征管制度應符合:第一,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規定自覺、切實履行納稅義務,對納稅事項自行計算、自行申報和自行繳納。第二,稅務機關執行嚴格的納稅監督和檢查,并有權采取合適的強制措施對納稅人實施征收管理。第三,征收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和科學化,廣泛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第四,納稅人對稅收征管產生異議時,有權要求復議乃至訴諸法律。政府有責任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第五,建立廣泛的信息網絡,加強國際稅務聯系與合作,防止國際逃避稅行為,保持稅務信息的相互提供。
稅制建設的市場化要求經濟全球化要求市場在全球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這就對各國稅收制度設計提出了“中性化”的要求。稅收應盡量減少對經濟的扭曲作用,充分消除阻礙生產要素全球流動的稅收障礙。但是,實踐證明,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市場自身存在的缺陷并不能實現各種要素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稅制不可能完全中性,它又需要發揮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利用稅收杠桿來矯正市場的缺陷,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特別是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國家,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這就更需要主權國家加強稅收對經濟的調控職能,更加倚重運用稅收工具減弱經濟全球化對本國內部經濟的負面影響,最大限度謀取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利益。
(作者:黃桂香 江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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