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對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稅收法律關系究竟是“權力關系”,還是“債務關系”;二是研究的方法論,是“一元論”,還是“二元論”。
學者們以前都是從“權力關系”的角度,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研究。也就是說,征稅主體享有單方面的征稅權利,納稅主體負有單方面的納稅義務。后來學者們逐漸意識到,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應該互享權利和義務。現在有學者認為,稅收實體法律關系的重心是債務關系,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要以國家行政權力為基礎,體現權力關系的性質。這實質上是一種“二元論”觀點。筆者以為,應當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系。
二、稅收法律關系解析
可以將稅收法律關系概括為三方主體、三種法律關系、兩層結構。
首先,稅收法律關系應當是一個具有三方主體,即納稅主體、國家、征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組成的多邊法律關系。這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其次,稅收法律關系的范圍,是圍繞著“稅收利益”的流動而形成的,包括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對納稅主體而言,稅收利益表現為部分財產的單方面轉移;對征稅機關而言,稅收利益表現為稅收收入的“無償”取得。隨后,圍繞著國家稅收收入形成過程,產生了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基于上述兩種稅收法律關系,納稅主體獲得了要求和享有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利,國家也負有提供公共服務的義務,這便形成了稅收法定主義基礎上的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它是指人民(納稅人)與國家之間,就稅收的憲法性條款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憲法性稅收條款可以理解為,人民與國家就征稅納稅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等事項,達成合意的“契約”表現形式。這是稅收法律關系的范圍。
第三,從稅收利益的流動過程看,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稅收行政法律關系構成第一層關系,是人們通常所認識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構成了第二層關系,這里國家和納稅主體之間沒有直接的關系,而是通過中間主體征稅機關相互聯系,是一種間接的稅收法律關系。但是,它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這是稅收法律關系的結構。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
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公平價值與平等原則,它們體現了契約精神,貫穿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上。要認清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必須正確認識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與征稅機關和國家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問題。
首先,前面已經將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界定為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既然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具有公法性質,也不可避免地內含有“平等”的因素。因為“法律關系”這一來源于19世紀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范疇,自產生之初就帶有“平等”的烙印,這就給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提供了理論上的淵源。
其次,稅收行政法律關系是稅法與行政法的交叉領域,而在行政法領域,契約精神一樣可以體現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西方現代行政法學認為,政府與公眾之間不平等的“命令與服從”關系,早已被平等的“服務與合作”關系所取代。
筆者認為,在行政法領域引入“契約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在稅收活動中更多地融入“服務與合作”的觀念,這是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必然選擇。
第三,在稅收憲法性關系中,國家征稅,也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滿足人們對國家的要求。所以,納稅與征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系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并進行授權,然后才有國家征稅。通過考察稅收從“取之于民”到“用之于民”這個流轉過程,能看出權利和義務在其間的雙向流動,平等原則在其中得到了體現。
綜上所述,經由憲法的形式,國家和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定主義,通過“稅收法律”以及征稅機關,建立了以征稅和納稅為外在表現形態,以要求和滿足“公共需要”為內在本質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關系所內含的“契約精神”,要求在調整納稅人與征稅機關或國家之間的關系時,必須貫徹和體現“公平價值”以及“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