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業納稅何時才能理清
筆者從北京市西城區地稅局獲悉,雖然近幾年北京代理業發展十分迅猛,相關稅收也取得了較大幅度增長,如該區內從事代理業務的200多家企業去年繳納的營業稅高達6810萬元,比1999年增長了2000多萬元,增幅達41%,但由于代理業的特殊性,從事代理業務的企業在繳稅過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首先,從事代理業務的企業經常不在納稅義務發生時及時繳納營業稅。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這些企業在收到委托方支付的款項時,應是它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須在當期繳納營業稅。但有些從事代理業務的企業進行賬務處理的方式是收取款項時先記入往來科目,在支付相關費用后再結轉收入科目,以致造成其在結轉收入時才計算繳納營業稅,使稅款不能及時上繳。
其次,代理業的應納稅營業額不易確定。西城區地稅局在調研中發現,代理業在繳納營業稅方面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應該全額納稅還是差額納稅。考慮到代理業的特殊性,北京市地稅局(京地稅營[1995]318號)文件對代理業納稅作了規定,“凡從事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范圍內服務業稅目的代理業業務經營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協助或最終完成委托事項者的費用支出后的余額為其營業額,據以計算征收營業稅。除此之外,這類代理業業務經營者自身發生的任何經營費用,均不得沖減其應計營業稅的營業額”。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稅務部門發現,所謂“支付給其他協助或最終完成委托事項者的費用支出”與“自身發生的任何經營費用”不僅很難區分,而且“最終完成委托事項者”是否包括委托事項的最終指向者、受益者等在文件中也未作出明確規定。
為此,稅務部門只能這樣認定:代理企業向其他完成委托事項者支付費用,如果收款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的,那么這筆支出可以從代理企業的收入中扣除;如收款方將發票開具給代理企業,則視為是代理企業自身的經營費用,不得沖減營業額。一些代理企業向筆者反映,這種認定方法使其稅收負擔明顯過重。舉例來說,目前從事代理訂房業務的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一般只占其收入總額的3%~4%,由于其向酒店支付房費時,酒店將票據開具給中介公司,而不是開具給客戶,所以中介公司應按收入全額的5%繳納營業稅,這樣算起來,中介公司每做一筆生意,反而要賠掉1%。
對代理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一些從事代理業務的企業也有不同意見。如正在開始實施的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工程建設,用戶在使用IC卡乘車后,通過網絡把信息匯集到代理公司,公司再根據收到的信息把各公交公司應得的票款通過銀行劃出,并按票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公司的代理收入。
在代理公司看來,其取得的收入應與各公交公司一樣按交通運輸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但稅務機關則認為,其從事的業務屬于一種新型的代理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子目5%稅率繳納營業稅。另外在代理業如何開具發票問題上有些規定也不明確。代理業由于其特殊性,在收取款項開具發票時也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這方面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收款時全額開具服務業發票;另一種為收款時先全額開具資金往來發票,最后結算時開具結算發票,即服務業發票。由于代理業沒有專門的會計制度,所以代理企業采用的會計制度多不統一,多數企業采用旅游服務業企業會計制度,少數企業采用的是其代理業務所屬行業的會計制度,如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交通運輸企業會計制度等,這也給稅收征管增加了一定難度。
有關專家指出,為了規范代理業的納稅行為,一方面應盡快出臺代理業專門會計制度,從稅收政策上明確代理業收入的征稅及扣除范圍;另一方面,可以考慮設計代理業專用發票,比如將其實際取得的報酬和代收代付費用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分項填寫。這樣,代理企業實際取得的報酬是多少,應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一目了然,這樣有助于對扣除項目進行判定。
上一篇:理順出口退稅與財政稅收關系
下一篇:稅務稽查運行機制應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