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理利用資源的稅制與稅收調節體系
我國現行能夠調節能源資源的稅制主要是資源稅。國務院于1993年12月25日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共設定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七大類應征稅目,分別從量確定差別適用稅額,實行普遍征收、級差調節。近幾年,作為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措施,在一定范圍內分別調整了煤炭、原油資源稅稅額。資源稅收入由1994年的45.5億元增加到2005年1月~10月的114.7億元,累計征收844.1億元。我國資源稅對調節資源利用和增加財政收入,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現行資源稅制很不完善。一是征收范圍狹窄。我國主要是對部分主要礦藏資源征稅,尚未對森林、水、草場、灘涂等資源征稅,導致這類資源破壞嚴重。二是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明顯偏低。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為計稅依據,而不是按照開采量征收,容易導致濫采亂伐。計稅方式僅按從量定額征收,不能根據資源價格的變化進行調節。資源稅稅負水平總體較低,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稅負相差懸殊。三是內外稅制不統一。對外資企業開采海洋、陸上油氣資源征收礦區使用費,不征資源稅,稅負不公。
綜合考慮我國能源資源的短缺局面已經形成、經濟增長對能源資源的依賴程度不斷加重、合理節約和利用資源已成為一項重要的基本國策等因素,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資源稅制,建立健全對資源合理利用的稅收調節體系,已成當務之急。
首先,改革和完善資源稅稅制。一是適當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對水、森林、草原、山嶺、灘涂等重要資源征收資源稅;二是改變計稅方式,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遏制濫采亂挖;三是擇機統一內外稅制,對外資企業開征資源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稅負公平。
其次,合理調整資源稅稅額。調整資源稅稅額涉及資源產品價格定價機制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對資源性產品實行低價政策,加劇了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必須改革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形成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和污染損失成本的定價機制。因此,調整資源稅稅額要與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緊密結合起來,特別是資源性產品價格構成中包含污染損失成本,反映在稅收上,就相當于環保稅,也可體現在資源稅中。我國尚未設立環保稅,可行的思路有兩種:一種是參照國際慣例,開征環保稅;另一種是將污染損失成本計入資源稅稅額里,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稅額,體現“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
再有,健全合理利用資源的稅制和稅收調節體系。一是除完善資源稅稅制外,還要適時出臺燃油稅,調整和完善消費稅制,擇機開征物業稅等,建立健全多稅種、多環節調節資源合理利用的稅制結構。二是實行有利于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稅收政策,對促進節能節水產品、節能環保型汽車、節能省地型建筑等實行一定的稅收鼓勵政策。三是實行限制國內緊缺資源及高耗能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相應取消這些產品的出口退稅,并視情況加征出口關稅。四是完善資源稅費調節體系,有的實現稅費合并,如將現行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漁業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有的加強收費調節,如加快建立大宗廢舊資源回收處理收費制度,積極研究以資源量為基礎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辦法,全面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改革和完善土地出讓金制度等。
還要認真研究合理利用資源的稅收分成體制。我國1994年進行稅制和分稅制改革時,把資源稅列為共享稅,但不是按稅額的比例劃分,而是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除將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財政收入外,其他資源稅都作為地方財政收入。考慮到資源國有的特點,資源稅收既包含地方對本地資源開采和管理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級差地租,也包含國家對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絕對地租。因此,要積極研究資源稅收的分成體制問題,應將不可再生的重要資源納入共享稅范圍,按一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的比例可以低些,但不能沒有。這樣,有利于加大中央對資源利用的調節力度,也有利于促進地方、企業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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